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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濤14002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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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孫瑞陽
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擔負一個防煙分割槽排煙或淨空高度大於6.0m的不劃防煙分割槽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麵積不少於60m3/h計算(單颱風機最小排煙量應不少於7200m3/h。
(2)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割槽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割槽面積每平方米不少於120m3/h計算。
(3)中庭體積少於17000㎡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於17000㎡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102000m3/h。
(4)帶裙房的高層建築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位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定區域性機械排煙設施,其排煙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少於60m3/h計算。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橫向宜按防火分割槽設定,豎向不宜超過5層。當管道設定防止迴流設施或防火閥時,管道佈置可不受此限制。豎向風管應設定在管井內。
9.3.2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牆。
9.3.3 甲、乙、丙類廠房內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定。當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在進入生產車間處設定防火閥時,各層的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可合用一個送風系統。
9.3.4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採用防爆型的通風裝置。當送風機佈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乾管上設定防止迴流設施時,可採用普通型的通風裝置。
9.3.5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採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於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採用溼式除塵器。
9.3.6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定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定,並宜按單一粉塵分組佈置。
9.3.7 淨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佈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築內,建築外牆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於15000m³/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於60kg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佈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9.3.8 淨化或輸送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或管道,均應設定洩壓裝置。
淨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佈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9.3.9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風系統應設定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 排風裝置不應佈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內;
3 排風管應採用金屬管道,並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9.3.10 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150mm,或採用厚度不小於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上下佈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佈置在上面。
9.3.11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定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1 穿越防火分割槽處;
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
3 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
4 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 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注:當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割槽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定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定防火閥。
9.3.12 公共建築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採取防止迴流措施並宜在支管上設定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公共建築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割槽設定,且在與豎向排風管連線的支管處應設定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