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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駕駛員

    世界氣候大會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自1995年起每年12月召開一次。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英文縮寫UNFCCC) 是1992年5月9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透過。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

    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式有所區別。

    公約要求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採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而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匯的國家清單的義務,制訂並執行含有關於溫室氣體源與匯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

    公約建立了一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透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人為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害,減緩氣候變化,增強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確保糧食生產和經濟可持續發展。

    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也未規定實施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

    但是,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

    到目前為止,主要的議定書為《京都議定書》,後者甚至已經比本公約更加有名。

    為實現上述目標,公約確立了五個基本原則

    一、“共同而區別”的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應率先採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

    二、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要和國情。

    三、各締約國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測、防止和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因素。

    四、尊重各締約方的可持續發展權。

    五、加強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

    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據統計,如今已有190多個國家批准了《公約》,這些國家被稱為《公約》締約方。

    《公約》締約方作出了許多旨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承諾。

    每個締約方都必須定期提交專項報告,其內容必須包含該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說明為實施《公約》所執行的計劃及具體措施。《公約》於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

  • 2 # 無雙糯米9H

    世界氣候大會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oftheParties,COP),自1995年起每年12月召開一次。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於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北郊的布林歇展覽中心舉行。

  • 3 # 派大星的糖滿天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1995年起每年在世界不同地區輪換舉行。2019年10月30日,智利總統皮涅拉宣佈,智利政府將放棄主辦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10月31日,智利總統宣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或將在馬德里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於1995年起每年在世界不同地區輪換舉行。

  • 4 # 真 誠

    世界氣候大會年年都開,以下為歷屆世界氣候大會情況。

    COP1·德國柏林1995年

    會議通過了《柏林授權書》等檔案,同意立即開始談判,就2000年後應該採取何種適當的行動來保護氣候進行磋商,以期最遲於1997年簽訂一項議定書,議定書應明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發達國家所應限制和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COP2·瑞士日內瓦1996年

    會議就“柏林授權”所涉及的“議定書”起草問題進行討論,未獲一致意見,決定由全體締約方參加的“特設小組”繼續討論,並向COP3報告結果。透過的其他決定涉及發展中國家準備開始資訊通報、技術轉讓、共同執行活動等。

    COP3·日本京都1997年

    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大會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COP4·布宜諾斯艾利斯1998年

    大會上,發展中國家集團分化為3個集團,一是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國聯盟(AOSIS),他們自願承擔減排目標;二是期待CDM的國家,期望以此獲取外匯收入;三是中國和印度,堅持目前不承諾減排義務。

    COP5·德國波昂1999年

    通過了《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資訊通報編制指南、溫室氣體清單技術審查指南、全球氣候觀測系統報告編寫指南,並就技術開發與轉讓、發展中國家及經濟轉型期國家的能力建設問題進行了協商。

    COP6·荷蘭海牙2000年

    談判形成歐盟-美國-發展中大國(中、印)的三足鼎立之勢。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執意推銷“抵消排放”等方案,並試圖以此代替減排;歐盟則強調履行京都協議,試圖透過減排取得優勢;中國和印度堅持不承諾減排義務。

    COP7·摩洛哥馬拉喀什2001年

    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的COP7上,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尤其是CDM)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檔案。該協議為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批准京都議定書並使其生效鋪平了道路。

    COP8·印度新德里2002年

    會議透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後履約的重要任務。“宣言”重申了《京都議定書》的要求,敦促工業化國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2%。

    COP9·義大利米蘭2003年

    在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俄羅斯不顧許多與會代表的勸說,仍然拒絕批准其議定書,致使該議定書不能生效。為了抑制氣候變化,減少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會議通過了約20條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環保決議。

    COP10·布宜諾斯艾利斯2004年

    來自150多個國家的與會代表圍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10週年來取得的成就和未來面臨的挑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COP11·加拿大蒙特利爾2005年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同年11月,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的COP11達成了40多項重要決定。其中包括啟動《京都議定書》新二階段溫室氣體減排談判。本次大會取得的重要成果被稱為“蒙特利爾路線圖”。

    COP12·肯亞內羅畢2006年

    大會取得了2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將其用於支援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COP13·印尼巴厘島2007年

    會議著重討論《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在2012年到期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致力於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後京都”時期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並簽署協議有關。

    COP14·波蘭波茲南2008年

    八國集團領導人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並宣告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並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並透過這一目標。

    COP15·丹麥哥本哈根2009年

    2009年12月7日起,192個國家的談判代表將在哥本哈根召開COP15會議,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後的後續方案。這是繼《京都議定書》後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後一次機會”。

    COP16·墨西哥坎昆2010年

    這次談判仍舊是失敗而歸,氣候大會已經成為了政治籌碼,都不願意在經濟發展問題上進行妥協

    COP17·南非德班2011年

    談判充滿了政治色彩,美國、日本、加拿大以及紐西蘭這些國家仍舊是逆國際趨勢,不簽署《京都協議書》,一定城市上導致了這次氣候談判大

  • 5 # 使用者樂此不疲93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每年又一次締約方大會,現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每年12月初左右召開。今年是第二十六屆全球氣候變化大會。在英國的蘇格蘭格拉斯哥舉行,時間是10月31日至11月12日。其任務是確保該公約得到執行,討論氣候變化和各國的應對方案、承諾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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