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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福近中和1111

    這是2020年某公司內部審計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2020 年12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責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及其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工作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及全體員工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類資產的安全;

    (四)確保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完整。

    第四條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範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公司資訊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必須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透過。公司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必須保證內部控制相關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設立由獨立董事任主任委員的審計委員會,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的領導下,或者與財務部合署辦公。

    第七條 公司依據自身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公司設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1 名,應當為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實際控制人的關係等情況,並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及相應的專業知識,應忠於職守、客觀務實、廉潔高效,遵守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在執業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在審計過程中獲悉的公司重要經營情況及交易往來等資訊資料,應當負有保密義務。除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董事長、Quattroporte彙報外,不得洩漏。

    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稽核公司的財務資訊及其披露;

    (五)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對公司的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考核和變更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及時處理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相關事宜。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公司各部門、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公司各部門、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資訊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與投資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管理和資訊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審計業務的範圍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資訊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複核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專案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

    第十八條 公司審計檔案的儲存期限為 10 年。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檔案管理、保密管理,參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審計檔案的查閱必須履行批准手續。公司各部門查閱,應先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再經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核准後方可查閱;對外披露、上報等需查閱,須經公司董事長、Quattroporte或董事會秘書審批。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工作許可權如下: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公司有關會議,特別是制度建設、生產經營、基本建設、財務收支等會議;參與研究制定和修改有關規章制度;內部審計部門組織或參加公司有關部門與內部審計工作相關的會議;內部審計部門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單位舉辦的與內部審計工作相關的會議、培訓;

    (二)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資料,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按時報送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三)審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採取資料審閱、調查核實、實地觀察、綜合分析等方法;

    (四)稽核憑證、賬簿、報表、預算、決算,核查資金、財產,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五)對內部審計涉及有關事項進行調查,要求相關部門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六)對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和個人,及時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提出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法違規事項造成損失的部門和個人,提出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對公司有關部門、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嚴格遵守財經法規、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實施,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向公司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四章 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至少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範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範圍應包括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資訊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並進行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工作,並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如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在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時,公司董事會秘書代表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以各種形式進行的工程專案建設情況及重要裝置、材料採購情況進行審計,並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工程專案類:

    1、是否履行有關審批程式,是否對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標,招標過程是否合法合規,招標結果是否最優;

    3、專案竣工後是否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是否按期投產,是否達到預期效益等。

    (二)裝置、材料採購類:

    1、是否按有關制度規定的範圍執行公開招標、議標、貨比三家等規定;

    2、採購價格是否公允合理;

    3、經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專案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涉及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等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是否存在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不得進行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等情形,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必須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檔案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專案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四)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專案的自有資金、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三十三條 公司自主變更會計政策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批准後,提交專項審計報告並在定期報告披露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會計政策變更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影響比例超過50%的;

    (二)會計政策變更對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股東權益的影響比例超過50%的。本條所述會計政策變更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最近一期經審計

    股東權益的影響比例,是指公司因變更會計政策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進行追溯重述後的公司淨利潤、股東權益與原披露資料的差額(取絕對值)除以原披露資料(取絕對值)。公司在召開前述股東大會期間,必須向投資者提供網路投票渠道。

    第三十四條 公司變更重要會計估計後,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應當提交專項審計報告並在定期報告披露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會計估計變更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的影響比例超過50%的;

    (二)會計估計變更對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股東權益的影響比例超過50%的。本條所述會計估計變更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最近一期經審計

    的股東權益的影響比例,是指假定公司變更後的會計估計已在最近一個年度、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中適用,據此計算的公司淨利潤、股東權益與原披露資料的差額(取絕對值)除以原披露資料(取絕對值)。公司在召開前述股東大會期間,必須向投資者提供網路投票渠道。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公司各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二)是否明確規定重大資訊的範圍和內容,以及重大資訊的傳遞、稽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資訊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四)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資訊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並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範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等高風險投資、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第五章 資訊披露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應當與審計委員會召開一次會議,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和發現的問題,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報告真實性的宣告;

    (二)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總體情況;

    (三)內部控制評價的依據、範圍、程式和方法;

    (四)內部控制缺陷及其認定情況;

    (五)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況;

    (六)對本年度內部控制缺陷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七)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

    第三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機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第四十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每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的有效性進行一次審計,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並披露在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四十一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或指出公司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所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者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如有)。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違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將按照公司內部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公司將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備和有效執行情況,作為對公司各部門(含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的績效考核重要指標之一。

    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和影響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關責任人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制度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會議審議透過。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透過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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