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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4361778160536

    在公民公共生活中,由於個人的行為會影響他人的生活,因此約束個人行為的公共生活規則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權威的規則,它既有國家強制性,又有普遍約束力;它不僅確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共生活準則,引導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透過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只有政府、社會和公民都具有明確的公共生活規範意識,並自覺地遵守公共生活準則,才能建立起和諧的現代生活方式。

      根據法律的規範作用的指向和側重,可以將公共生活中法律規範的作用分為指引作用、預測作用、評價作用、強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為人們提供一種既定的行為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律範圍內活動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並不在於制裁違法行為,而是在於引導人們正確的行為,合法地參與社會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透過授權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三種規範形式實現的。與之相應的指引形式分別為授權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義務性指引。

      授權性指引是指運用授權性法律規範,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或者有權做什麼;禁止性指引是指運用禁止性法律規範,告訴人們不得做什麼;義務性指引是指運用義務性法律規範,告訴人們應當或者必須做什麼。

    (二)預測作用

      法律的預測作用是指法律透過其規定,告知人們某種行為所具有的、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質以及它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使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以及他人行為的趨向與後果。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特定行為的法律後果進行預測,從而自覺、自主地調整自己的行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樣就可以減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糾紛,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法律的預測作用有助於全社會確立正常的法律意識,自覺服從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同時,法律的預測作用對於法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評價作用

      法律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評價人們行為的法律意義的作用.法律的評價客體是人們的行為.這裡所說的人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法律評價的標準是合法與不合法.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由於強調其“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所以其公職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上的根據.對其行為的評價標準就是合法與不合法.他們的公職行為只有合法,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否則就是非法,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社會民眾來說,法律對其要求是不能違反法律,只要違反了法律規定,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行為評價標準有法律、道德、紀律等,它們是可以同時適用的.但應該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評價取代道德評價、紀律評價,也不能用道德評價、紀律評價代替法律評價.

    (四)強制作用

      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能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違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實施的作用。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沒有強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會降低,預測作用就會被懷疑,評價作用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教育作用的效力也會受到嚴重影響。法律強制的主體是國家、社會成員與社會組織.國家是強制的主動主體,作為被強制物件的社會成員或社會組織則是被動主體。法律的強制手段是國家強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監獄等。法律強制的目的在於實現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即實施法律,確保法律的應有權威,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正義。從強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對於義務者來說是一種強制約束,對於權利者來說則是一種強制保障。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透過其規定和實施而影響人們思想,培養和提高人們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行為的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實現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規定,透過人們對法律的瞭解和學習,發揮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透過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使違法犯罪者和一般社會成員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透過對各種先進人物、模範行為的嘉獎與鼓勵,為人們樹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為楷模。

    法律的指引作用、預測作用、評價作用、強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義。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於法律作用中,可以透過多個方面和多種形式得以實現和體現.。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於使法律獲得人們的內心認同,進而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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