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
2 # 執著的思念
在農村這種現象很多,不過也很正常,你有本事,你有錢,你是村裡霸王,你就亂建,亂蓋,沒有人管。農村不管你違法不違法,想佔就佔,想建就建,村幹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都怕得罪人。
-
3 # 老農話三農
農村居民把自己房子賣了又在村裡蓋了房並辦了證,這種形為合法嗎?
農村居民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既然你賣了房,客觀地事實是,你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已隨房子轉讓,這也意味著你會永久地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而矛盾的焦點來了,你已又在村裡蓋房並辦了證,雖然已成既定事實,你的房產和房產證也是違規違法的,其原因所在,農村居民不可能擁有兩處宅基地的使用權,可能是你虛報你沒有宅基地,相關職能部門在毫不知你已把早已擁有宅基地及房屋,根據你沒有宅基地,又審批了一塊宅基地予以給你新建房屋,這也是他們工作上的不細緻地認真調查所造成的失誤。
所以,儘管你已領了房產證,並已擁有了宅基地的所謂的合法手續,你的新的房產與國家的相關法規有衝突,土管職能部門有權可以整改,撤銷你的新宅基地的使用權,勒令你拆除新建的房屋,也不會給予你一分錢的賠償也是公平合理合法的!
-
4 # 青島西海岸新區為強
農村居民把自己家的房子賣了,又在村裡蓋了房子,還辦了證。這合法嗎?。答案是肯定的:合法。因為不合法他辦不了證。辦下證來了。就說明合法。這中間一定是有原因的。因為在農村的宅基地審批中是有這種情況的。例如某人因為迷信的原因,覺的自己原來住的地方風水不適合自己。就是農村常說的住不著。繼續住下去會對家人,後人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想賣掉原房子另找地方建。而有的人就覺得他賣的地方風水適合自己。而正好又缺房子。而這人也正好符合審請宅基地的條件而買去。這時賣房人因為正好賣給了符合條件的人。自己也就符合了重新審請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條件。所以村委會和國土規劃部門就會在嚴挌稽核的基礎上重批一塊合法的宅基地給賣房人建房。但如果賣房人將房子連同宅基地賣給了又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人,那他就不會得到新的宅基地。而買房人也過不了戶。無法登記在自己的名下。當然現代社會中也不乏某些人有權有勢,加之有錢買的磨推鬼。而辦下來的也未必不可。
-
5 # 老百姓寧
你提的這個問題中所表述的情形很簡單,瞭解不到更多內容,不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但根據你提問中所說的賣房者把自己原有的住房賣了以後,又在村集體土地上蓋了房並辦了證,他能辦到證就有合理.;合法的因素,不然是辦不了證的。農村的情況很複雜,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象你說的這種把自己居住的房子賣了在集體土地上再蓋房子的情況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我給你介紹我親自主持處理的一件類似的事情,在大集體時代的早期我們生產隊有個果園,因為栽植的是老式品種,再加上技術人員的缺乏,一直是有樹無果的樹園。因為無實際的收益,後來慢慢地就放棄了,果樹也變得半死不活。後來到包產到戶以後,果園中己基本無樹成為一處閒地。因為其在街道旁邊,處於本隊農戶宅院和一些店鋪中間,不能耕種只能用於建房。但因其優越的位置全隊集體都不同意讓哪個滿足宅基地申報要求的農戶做宅基地,其它地方可以。這樣的位置的地皮對外轉讓使用權很容易且價格高昂,但全隊農戶一體堅決不同意向外轉讓,不論錢多錢少。而隊集體修商品房出租進行商業經營,若按人口分到各戶修建,有些農戶只能分到幾十公分顯然行不通。如果集體公共修,因為存在投資與最後利潤分配的問題也長期不能透過。這塊地就這閒置著。如果單純是乾淨的閒置倒也無所謂,關鍵是在街道旁,過往的車輛人員把它當成了天然的廁所,尤其是公交車來往也是在這裡停靠,讓一些憋著便便的乘客在此解決。男人尚還可以,而一些女乘客因為憋的難受,也就顧不了雅與不雅,反倒是街上的行人扭著頭前行。因為本身變成了露天的廁所,過往的人,本地的人也就因為太方便而方便。而要命的是因為這塊地己經是齷齪之所,附近及周邊農戶把死雞死豬死羊也往這裡送,到了夏天是臭氣熏天且極為刺眼。縣鄉甚至是更上層的領導多年多次要求清除這個齷齪不堪的垃圾場,但數年無法解決。在我在這個後來改稱的合作社當社長的時候,鄉領導縣領導多次叫我談話,讓我把這個問題解決掉。我想了很久想了一個方案,就是把這塊地的使用權以競標的方式落實給本社某個農戶,最終的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農戶使用無限期,不出現全盤搬遷不能收回
該戶使用權。如果出現全盤搬遷,該戶隨其它農戶宅基土地一樣退出宅基土地,不能再與社集體講其它條件。也不能拒不退出。我的提議在集體大會上得到透過。最後由本社一戶中標勝出,以數萬元上交集體的代價取得了這塊地的使用權,並修建了臨街是商品出租房後面是家居住宅的房屋。而這戶的原住宅賣給了同集體內的另戶無宅院的新增農戶。當然他賣的只是地上的房屋部分,宅基土地部分是無償轉戶仍屬集體所有。因為是這樣特殊情況,這戶在新址建房的手續證件辦起來十分順利,有些證件手續的辦理還是相關單位辦好送來的。
回覆列表
農村居民把自己的房子賣了又在村裡蓋了一處房子並辦了證,這種行為合法嗎?
既然能辦證、確權那就是合法的。要不然,如果是不合法的怎麼能夠辦證、確權嗎?
按理說,《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第十四條有規定,出賣、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宅基地的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但是這裡也提出來是其他方式轉讓,也就是說是非正常方式轉讓的宅基地。也就是說經過村委會合理安排轉讓的宅基地還是可以再次申請的。
比如說,現有的宅基地不能滿足家人居住需求,並且不能滿足擴建的需求,那怎麼辦?只能是將現有的宅基地經過村委會同意將其轉讓在申請一塊。這也是為什麼題主說的有的將原有的宅基地和房子出售轉讓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還能夠辦證、確權的原因。
因此,雖然說國家對於宅基地的管理較為嚴格。但是還是可以透過合理、合法的手段滿足對宅基地的需求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