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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42559895926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規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等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規模小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包括兼營食品,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接受監督,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推進綜合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並將結果及時報告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依照相關城市管理的規定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四川省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資訊統計與報告、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協助食品監督等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與各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乾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透過資金扶持等多項措施,鼓勵和支援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質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鼓勵集中經營。

      鼓勵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透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 2 # 花落莫相離90063651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規定的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填報《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書》,對符合條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時予以登記,對申報列入食品小作坊負面清單的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的一律不予登記。

    對於在經營場所內現場製售食品行為,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銷售者現場製售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二〔2016〕100號)規定,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對已經按食品小作坊進行登記的現場製售食品經營者,要建立退出機制,逐步將其納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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