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時工作制。除法定節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崗位的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安排執行。
三、員工上下班必須按時到人事部簽到(前廳部、餐飲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簽到者,應填寫《考勤記錄補報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因工作原因未簽到時,需報人事部經理審批。因個人原因忘記簽到時,每月有兩次補籤機會,第三次起將扣款10元/次。無考勤記錄且未填報《考勤記錄補報單》者,按曠工處理。
四、嚴禁代人簽到,若有違反,對簽到違規雙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罰;屢教不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在規定上班時間後1小時內到崗者為遲到;工作期間無故離崗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內,扣款5元;5—10分鐘,扣款10元;11—30分鐘,扣款30元;30—60分鐘,扣款50元;超過1小時,按曠工處罰。
六、各部門應根據景區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門應將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稽核,人事部經理應於2日內稽核完畢,報總經理書面審批。休假安排若需變動,應提前一天報批《休假申請單》。未經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七、員工因病或有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填寫《休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人事部經理稽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員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記;返崗當天,還需到人事部辦理簽退手續。擅自請假或延期返崗者,按曠工處罰。
八、所有員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當月不能休完假時,需提前報總經理批准。當年餘假只能在當年安排補休,跨年不予補休。
九、因經營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門負責人應提前將《值班申請表》、《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稽核、總經理審批後方為有效。同時,值班、加班申請僅限於旺季期間(6月15日至9月15日)執行。
十、人事部還應於每月1日將當月《休假安排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查,每週一將上週《休假情況統計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
旅遊景區管理規章制度2
一、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旅遊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本制度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3、各景點旅遊管理組織負責執行本制度。
4、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二、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1、認真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景點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制度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情況。
2、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保險制度。
5、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
6、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和其他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1)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4)接受旅遊局對旅遊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5)各旅遊景點的安全管理部門,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6)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須向旅遊局申請對安全設施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開業;
(7)旅遊安全基層單位應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8)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帶故障執行;
(9)對接待遊客的餐廳、賓館等應嚴格遵循衛生、服務等方面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車公司、賓館等對遊客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和丟失,如發生損壞、丟失的.應賠償損失;
(11)在安排遊客遊覽活動時,要認真充分的考慮到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12)各旅遊基層安全單位,負責為各責任範圍內的遊客投保;
(13)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14)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專案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單位,旅遊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在防範旅遊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求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3、在旅遊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個人,由旅遊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旅遊安全工作,在防範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2、見義勇為、求助遊客或保護遊客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在旅遊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五、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處罰辦法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待。
1、嚴重違反旅遊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遊安全設施、裝置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4、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六、本制度具體事項由循化旅遊局負責解釋。
一、景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時工作制。除法定節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崗位的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安排執行。
三、員工上下班必須按時到人事部簽到(前廳部、餐飲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簽到者,應填寫《考勤記錄補報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因工作原因未簽到時,需報人事部經理審批。因個人原因忘記簽到時,每月有兩次補籤機會,第三次起將扣款10元/次。無考勤記錄且未填報《考勤記錄補報單》者,按曠工處理。
四、嚴禁代人簽到,若有違反,對簽到違規雙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罰;屢教不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在規定上班時間後1小時內到崗者為遲到;工作期間無故離崗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內,扣款5元;5—10分鐘,扣款10元;11—30分鐘,扣款30元;30—60分鐘,扣款50元;超過1小時,按曠工處罰。
六、各部門應根據景區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門應將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稽核,人事部經理應於2日內稽核完畢,報總經理書面審批。休假安排若需變動,應提前一天報批《休假申請單》。未經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七、員工因病或有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填寫《休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人事部經理稽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員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記;返崗當天,還需到人事部辦理簽退手續。擅自請假或延期返崗者,按曠工處罰。
八、所有員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當月不能休完假時,需提前報總經理批准。當年餘假只能在當年安排補休,跨年不予補休。
九、因經營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門負責人應提前將《值班申請表》、《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稽核、總經理審批後方為有效。同時,值班、加班申請僅限於旺季期間(6月15日至9月15日)執行。
十、人事部還應於每月1日將當月《休假安排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查,每週一將上週《休假情況統計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
旅遊景區管理規章制度2
一、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旅遊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本制度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3、各景點旅遊管理組織負責執行本制度。
4、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二、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1、認真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景點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制度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情況。
2、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保險制度。
5、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
6、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和其他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1)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4)接受旅遊局對旅遊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5)各旅遊景點的安全管理部門,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6)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須向旅遊局申請對安全設施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開業;
(7)旅遊安全基層單位應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8)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帶故障執行;
(9)對接待遊客的餐廳、賓館等應嚴格遵循衛生、服務等方面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車公司、賓館等對遊客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和丟失,如發生損壞、丟失的.應賠償損失;
(11)在安排遊客遊覽活動時,要認真充分的考慮到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12)各旅遊基層安全單位,負責為各責任範圍內的遊客投保;
(13)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14)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專案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單位,旅遊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在防範旅遊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求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3、在旅遊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個人,由旅遊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旅遊安全工作,在防範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2、見義勇為、求助遊客或保護遊客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在旅遊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五、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處罰辦法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待。
1、嚴重違反旅遊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遊安全設施、裝置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4、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六、本制度具體事項由循化旅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