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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94244144066

    根據住建部(2018)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簡稱"危大工程",也就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或雖未超過3米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米及以上;搭設跨度10米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絡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採用非常規起重裝置、方法,且單件起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釆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裝置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吊籃腳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6、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2、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1、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5、預應力工程。

    6、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一)深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米及以上;搭設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荷載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採用非常規起重裝置、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裝置安裝工程;高度200米及以上內爬起重裝置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3、架體高度20米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碼頭、橋樑、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氣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範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跨度大於36米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米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開挖深度超過16米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5、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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