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公民權利;二是身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職業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
(一)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四)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範圍內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五)民主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六)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結合《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應承擔:遵紀守法、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愛護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業務水平六項基本義務。
(一)遵紀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教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憲法和法律;同樣教師職業也必須嚴格遵守自身的職業道德規範。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四)愛護尊重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屬於“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六)提高業務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業務水平”。
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公民權利;二是身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職業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
(一)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四)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範圍內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五)民主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六)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結合《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應承擔:遵紀守法、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愛護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業務水平六項基本義務。
(一)遵紀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教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憲法和法律;同樣教師職業也必須嚴格遵守自身的職業道德規範。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四)愛護尊重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屬於“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六)提高業務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業務水平”。
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