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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7376507636

    農村三資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系統。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一、村集體“三資”監管的依據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

    二、村集體“三資”監管的目標任務

    透過健全制度、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管到位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推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的保值增值,防止農村集體“三資”流失,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的原則

    (一)是堅持“五權”不變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五權”不變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截留和挪用農村集體“三資”,維護村集體和村民涉及“三資”的合法權益。

    (二)是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三資”佔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反映權和監督權。

    (三)是堅持公開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公開原則,及時將村集體“三資”的使用和收益向全體村民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實行招投標或公開競價。

    (四)、是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成員受益原則,透過完善收益分配製度,讓農民群眾隨著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的實惠。

    四、村集體“三資”的概念

    (一)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二)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

    (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五、“三資”監管措施

    (一)進一步規範完善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會計核算及時規範,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非生產性開支限額管理、資金申請審批等制度,強化對村集體資金的監管。

    (二)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重點是資產資源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資源清查登記備案、資產資源評估、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招投標、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監管等制度,強化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監管。

    六、村集體“三資”監管機構

    依託鎮農經站,在原建立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同時依託鎮司法所建立農村專案竟標服務中心,形成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總協調,“三個中心”為依託,“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

    七、村集體“三資”監管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主要任務是鎮成立“三資”監管機構,廣泛宣傳發動。

    (二)清理整頓階段。主要任務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發現問題,張榜清查結果,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稽核清查結果,並建立資產、資源臺帳,鎮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相關帳簿。

    (三)建章立制階段。主要任務是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制度,構築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長效機制。

    八、農村集體資產報損、報廢,債權、債務核銷的處置程式。

    農村集體資產報損、報廢,債權、債務核銷應填制《資產毀損報廢核銷申報表》及《債務(權)核銷申報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透過,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稽核後方能執行,執行結果應報送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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