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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來雅嫻

    3月1日實施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七條 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透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並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可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於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 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症狀(或體徵)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髮病情況、主要症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症狀、發病後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和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鑑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1.發病情況:記錄發病的時間、地點、起病緩急、前驅症狀、可能的原因或誘因。

    2.主要症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按發生的先後順序描述主要症狀的部位、性質、持續時間、程度、緩解或加劇因素,以及演變發展情況。

    3.伴隨症狀:記錄伴隨症狀,描述伴隨症狀與主要症狀之間的相互關係。

    4.發病以來診治經過及結果:記錄患者發病後到入院前,在院內、外接受檢查與治療的詳細經過及效果。對患者提供的藥名、診斷和手術名稱需加引號(“”)以示區別。

    5.發病以來一般情況:簡要記錄患者發病後的精神狀態、睡眠、食慾、大小便、體重等情況。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係、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後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食物或藥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

    1.個人史:記錄出生地及長期居留地,生活習慣及有無煙、酒、藥物等嗜好,職業與工作條件及有無工業毒物、粉塵、放射性物質接觸史,有無冶遊史。

    2.婚育史、月經史:婚姻狀況、結婚年齡、配偶健康狀況、有無子女等。女性患者記錄初潮年齡、行經期天數 、間隔天數、末次月經時間(或閉經年齡),月經量、痛經及生育等情況。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狀況,有無與患者類似疾病,有無家族遺傳傾向的疾病。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面板、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號。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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