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一
居住權設立合同
甲方(所有權人):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號:
乙方(居住權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就居住權設立事宜,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條 住宅情況
1.1 本合同中約定的“住宅”相關資訊(以下簡稱:住宅):(以附件不動產權證為準)
(1)坐落地址:
(2)不動產權證號:
(3)登記所有權人:
(4)建築面積: 平方米;套內面積: 平方米
(5)裝修情況:
(6)房產結構: 室 廳 衛
1.2 下列範圍不在本合同約定的“住宅”範圍之內,無論其是否在房產證登記範圍內:
第2條 居住權期限
2.1 雙方確認,居住權期限以下列第 項約定為準:
(1)固定期限:共計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不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2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居住權合同。
2.3 甲方應在上述居住權期限開始之日前將住宅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3條 居住權費用
3.1 乙方取得本合同約定的居住權,應按下列第 項約定向甲方支付費用:
(1)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費用,即乙方無償取得居住權。
(2)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共計 元。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支付 元,居住權登記完成後 日內付清餘款。
(3)乙方應按年向甲方支付費用。
費用標準:每年 元。
支付方式:首筆費用 元(對應期限: ),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以後應在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年度費用。
3.2 無論是否無償取得居住權,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或取得居住權的其他條件,乙方應予遵守。
3.3 住宅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物業、供暖、水電、燃氣、電話、網路、居住權涉及的稅費、室內設施維修費、房產稅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4 發票:如乙方要求開具費用發票,則由此產生的稅費應由乙方承擔。
3.5 甲方指定收款賬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第4條 居住權登記手續
4.1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居住權的登記手續。
4.2 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居住權登記機構完成居住權登記手續。
4.3 居住權登記手續費用由 方承擔。
第5條 居住條件及要求
5.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住宅對外轉讓、抵押、處分等,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居住權。
5.2 該住宅不屬於乙方的可繼承財產,乙方的繼承人無權繼承乙方的居住權。
5.3 關於住宅的出租,雙方確認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住宅全部或部分對外出租;
(2)乙方有權對外出租並取得相應租金收益,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居住權期限。
5.4 在不影響乙方居住權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住宅進行出售、抵押等處分,乙方應予以配合。
5.5乙方取得及享有居住權,應符合下列條件:
5.6 關於甲方或特定人員使用住宅的特殊約定:
第6條 居住權的撤銷與消滅
6.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撤銷居住權:
(1)故意侵害甲方及其親屬的人身權或者對其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嚴重影響甲方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3)逾期支付居住權費用或相關費用累計超過15天的;
(4)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用途的或將房屋轉讓、抵押、處分、出租或轉讓使用權的;
(5)房屋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等過錯致使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6)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同意的範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
(7)拒絕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維修的;
(8)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經甲方催告後仍不支付或整改的。
6.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居住權消滅:
(1)居住權期限屆滿;
(2)居住權人死亡;
(3)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的;
(4)房屋被徵收的;
(5)房屋滅失的;
(6)居住權被撤銷的;
(7)解除居住權關係的條件成就的。
6.3居住權撤銷或消滅後,雙方應在撤銷或消滅之日起7工作日內完成居住權登出登記。。
6.4乙方應於居住權撤銷或消滅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遷離並向甲方交回住宅,並保證房屋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
第7條 住宅裝修及維修
7.1 雙方同意,住宅按現狀移交給乙方(現狀以附件圖片為準)。
7.2 居住權期限內,乙方在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有權對住宅進行裝修及改造,但不得改變住宅的基礎承重結構,不得損害住宅使用。
7.3 居住權期限內,乙方裝修房屋或增加房屋附屬設施的,裝修添附及相關附屬設施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7.4 住宅及原有附屬裝置發生損壞的,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承擔維修責任:
(1)居住權期限內,乙方負責住宅房屋及附屬裝置的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2)居住權期限內,甲方負責住宅房屋及附屬裝置的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7.5甲方也可以提前通知乙方,自行對該房屋進行檢查,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
7.6住宅如被拆遷,本合同及居住權相應終止,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所有拆遷補償歸甲方所有或處置,除住宅中由乙方添設的設施對應的補償歸乙方所有以外,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其他補償。
(2)所有拆遷補償歸甲方所有或處置,但甲方應向乙方退還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如有),並向乙方額外補償 元。
第8條 違約責任
8.1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相應的居住權:
(1)乙方將住宅轉讓、抵押、處分或違反本合同約定將住宅對外出租的;
(2)乙方轉讓居住權的;
(3)乙方對甲方或甲方家庭成員實施犯罪行為,或是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的;
(4)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費用或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經甲方催告後仍不支付或整改的;
(5)乙方不合理使用住宅,導致或可能導致住宅嚴重損害的;
(6)其他: 。
上述情形下,乙方還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8.2 如甲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回所有居住費用(如有),並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1)甲方對住宅的處置,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住宅的;
(2)甲方未按照約定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逾期超過2個月的;
(3)違反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
(4)故意阻礙或影響乙方按約定使用房屋的;
(5)其他: 。
8.3甲方逾期辦理居住權登記的,應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8.4本合同解除或居住權撤銷與消滅後,乙方逾期交回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市場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房屋佔用費用。
8.5在出現第6條的任一情形下,應由乙方負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由此導致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損失以及相關維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8.6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如乙方按約定向甲方支付了居住費用,則居住費用應按乙方實際居住年限對應約定的整個居住權期限年限的比例折算,剩餘部分由甲方退還。
第9條 通知和送達
9.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送達,並作為訴訟時的送達地址。
9.2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為送達;透過電子郵箱方式的,在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10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儘量透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11條 其他約定
1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按指印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內容,與補充協議為準。
11.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甲方配偶或家庭成員(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下列人員對上述合同進行了見證,且無異議。
見證人員簽署:
範本二
居住權協議
甲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乙方:
甲、乙雙方系父子關係,另鑑於甲方名下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由乙方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甲方名下,為了保障乙方對該房屋的居住權,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於2020年6月8日訂立以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設立居住權房屋位置及基本狀況
甲方將名下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為乙方設立居住權,該房屋的基本狀況為: 平方米,不動產登記證書編號: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
二、居住權期限
1、甲方同意,乙方對該房屋居住權從辦理登記之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在上述居住權期間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共同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出手續,乙方的居住權自辦理登出之日終止。
三、辦理居住權登記的期限
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在2021年1月8日之前共同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三、其他約定
1、甲方保證,乙方在居住權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售該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權期間,可根據需要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添置設施裝置,甲方應積極予以配合;
3、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權期間,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對外出租,出租收益歸乙方所有;
4、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權期間,乙方可以同意他人與乙方共同居住及生活。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若甲方延期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則甲方購買該房屋時乙方的出資人民幣600萬元(大寫:人民幣陸百萬元)視為甲方向乙方借款,甲方應按照月利率1%的標準從乙方實際出資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
五、因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不動產登記部門一份,自簽訂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範本一
居住權設立合同
甲方(所有權人):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號:
乙方(居住權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就居住權設立事宜,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條 住宅情況
1.1 本合同中約定的“住宅”相關資訊(以下簡稱:住宅):(以附件不動產權證為準)
(1)坐落地址:
(2)不動產權證號:
(3)登記所有權人:
(4)建築面積: 平方米;套內面積: 平方米
(5)裝修情況:
(6)房產結構: 室 廳 衛
1.2 下列範圍不在本合同約定的“住宅”範圍之內,無論其是否在房產證登記範圍內:
第2條 居住權期限
2.1 雙方確認,居住權期限以下列第 項約定為準:
(1)固定期限:共計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不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2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居住權合同。
2.3 甲方應在上述居住權期限開始之日前將住宅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3條 居住權費用
3.1 乙方取得本合同約定的居住權,應按下列第 項約定向甲方支付費用:
(1)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費用,即乙方無償取得居住權。
(2)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共計 元。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支付 元,居住權登記完成後 日內付清餘款。
(3)乙方應按年向甲方支付費用。
費用標準:每年 元。
支付方式:首筆費用 元(對應期限: ),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以後應在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年度費用。
3.2 無論是否無償取得居住權,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或取得居住權的其他條件,乙方應予遵守。
3.3 住宅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物業、供暖、水電、燃氣、電話、網路、居住權涉及的稅費、室內設施維修費、房產稅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4 發票:如乙方要求開具費用發票,則由此產生的稅費應由乙方承擔。
3.5 甲方指定收款賬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第4條 居住權登記手續
4.1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居住權的登記手續。
4.2 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居住權登記機構完成居住權登記手續。
4.3 居住權登記手續費用由 方承擔。
第5條 居住條件及要求
5.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住宅對外轉讓、抵押、處分等,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居住權。
5.2 該住宅不屬於乙方的可繼承財產,乙方的繼承人無權繼承乙方的居住權。
5.3 關於住宅的出租,雙方確認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住宅全部或部分對外出租;
(2)乙方有權對外出租並取得相應租金收益,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居住權期限。
5.4 在不影響乙方居住權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住宅進行出售、抵押等處分,乙方應予以配合。
5.5乙方取得及享有居住權,應符合下列條件:
5.6 關於甲方或特定人員使用住宅的特殊約定:
第6條 居住權的撤銷與消滅
6.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撤銷居住權:
(1)故意侵害甲方及其親屬的人身權或者對其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嚴重影響甲方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3)逾期支付居住權費用或相關費用累計超過15天的;
(4)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用途的或將房屋轉讓、抵押、處分、出租或轉讓使用權的;
(5)房屋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等過錯致使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6)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同意的範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
(7)拒絕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維修的;
(8)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經甲方催告後仍不支付或整改的。
6.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居住權消滅:
(1)居住權期限屆滿;
(2)居住權人死亡;
(3)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的;
(4)房屋被徵收的;
(5)房屋滅失的;
(6)居住權被撤銷的;
(7)解除居住權關係的條件成就的。
6.3居住權撤銷或消滅後,雙方應在撤銷或消滅之日起7工作日內完成居住權登出登記。。
6.4乙方應於居住權撤銷或消滅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遷離並向甲方交回住宅,並保證房屋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
第7條 住宅裝修及維修
7.1 雙方同意,住宅按現狀移交給乙方(現狀以附件圖片為準)。
7.2 居住權期限內,乙方在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有權對住宅進行裝修及改造,但不得改變住宅的基礎承重結構,不得損害住宅使用。
7.3 居住權期限內,乙方裝修房屋或增加房屋附屬設施的,裝修添附及相關附屬設施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7.4 住宅及原有附屬裝置發生損壞的,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承擔維修責任:
(1)居住權期限內,乙方負責住宅房屋及附屬裝置的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2)居住權期限內,甲方負責住宅房屋及附屬裝置的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7.5甲方也可以提前通知乙方,自行對該房屋進行檢查,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
7.6住宅如被拆遷,本合同及居住權相應終止,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所有拆遷補償歸甲方所有或處置,除住宅中由乙方添設的設施對應的補償歸乙方所有以外,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其他補償。
(2)所有拆遷補償歸甲方所有或處置,但甲方應向乙方退還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如有),並向乙方額外補償 元。
第8條 違約責任
8.1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相應的居住權:
(1)乙方將住宅轉讓、抵押、處分或違反本合同約定將住宅對外出租的;
(2)乙方轉讓居住權的;
(3)乙方對甲方或甲方家庭成員實施犯罪行為,或是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的;
(4)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費用或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經甲方催告後仍不支付或整改的;
(5)乙方不合理使用住宅,導致或可能導致住宅嚴重損害的;
(6)其他: 。
上述情形下,乙方還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8.2 如甲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回所有居住費用(如有),並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1)甲方對住宅的處置,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住宅的;
(2)甲方未按照約定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逾期超過2個月的;
(3)違反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
(4)故意阻礙或影響乙方按約定使用房屋的;
(5)其他: 。
8.3甲方逾期辦理居住權登記的,應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8.4本合同解除或居住權撤銷與消滅後,乙方逾期交回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市場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房屋佔用費用。
8.5在出現第6條的任一情形下,應由乙方負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由此導致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損失以及相關維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8.6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如乙方按約定向甲方支付了居住費用,則居住費用應按乙方實際居住年限對應約定的整個居住權期限年限的比例折算,剩餘部分由甲方退還。
第9條 通知和送達
9.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送達,並作為訴訟時的送達地址。
9.2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為送達;透過電子郵箱方式的,在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10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儘量透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11條 其他約定
1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按指印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內容,與補充協議為準。
11.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甲方配偶或家庭成員(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下列人員對上述合同進行了見證,且無異議。
見證人員簽署:
範本二
居住權協議
甲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甲、乙雙方系父子關係,另鑑於甲方名下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由乙方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甲方名下,為了保障乙方對該房屋的居住權,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於2020年6月8日訂立以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設立居住權房屋位置及基本狀況
甲方將名下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為乙方設立居住權,該房屋的基本狀況為: 平方米,不動產登記證書編號: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
二、居住權期限
1、甲方同意,乙方對該房屋居住權從辦理登記之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在上述居住權期間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共同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出手續,乙方的居住權自辦理登出之日終止。
三、辦理居住權登記的期限
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在2021年1月8日之前共同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三、其他約定
1、甲方保證,乙方在居住權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售該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權期間,可根據需要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添置設施裝置,甲方應積極予以配合;
3、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權期間,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對外出租,出租收益歸乙方所有;
4、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權期間,乙方可以同意他人與乙方共同居住及生活。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若甲方延期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則甲方購買該房屋時乙方的出資人民幣600萬元(大寫:人民幣陸百萬元)視為甲方向乙方借款,甲方應按照月利率1%的標準從乙方實際出資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
五、因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不動產登記部門一份,自簽訂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