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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82198426090

    為規範公司業務專用章的使用,加強用章管理,制定本規定。

    一、業務專用章的管理、保管許可權:

    第一條 業務專用章由法務部統一管理。

    第二條 法務經理、風險控制中心主管、非訴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

    第三條 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丟失印章,未經批准不得將印章交接給他人。

    第四條 用印人所在分行、組別和法務對蓋章材料共同對外承擔責任。

    二、業務章使用範圍:

    第四條 凡是須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補充協議、收件收據、證明或其他材料,可申請蓋章。

    第五條 為規避風險,法務有權向用印人詢問用印材料的相關資訊,並有權決定是否蓋章,法務經稽核不同意蓋章的,須向用印人說明理由。

    法務不說明不予蓋章理由的,用印人可向法務經理投訴,由法務經理決定是否蓋章。

    三、用印蓋章材料要求:

    第六條 蓋章的材料不得用影印件或傳真件。字跡須清晰、正確。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不得有空白未填寫部分。

    第七條 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務不予蓋章。

    四、使用印章程式:

    第八條 用印人申請使用印章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填寫《用印申請單》

    用印須填寫《用印申請單》,一類蓋章材料填一份申請單。

    申請單由分行經理級別以上人員在申請書上簽字,申請單必須是原件,若傳真件、影印件須電話確認真實性。

    用印申請單經法務經理簽字同意後。保管人依此進行蓋章。若無法務經理簽字,且需要立即蓋章的,由保管人電話向經理請示,經理同意後予以蓋章,事後經理在申請單上補簽字。

    各分行需保管用印申請單的影印件,以便法務與分行對蓋章情況進行核實。

    2、保管人進行蓋章

    印章保管人,須親自對用印材料進行蓋章,不得將印章交於他人進行蓋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進行蓋章,或作他用。

    3、提供蓋章材料影印件

    用印材料蓋完章後,需向法務提供影印件一份,用印人須在影印件上簽字留檔儲存。

    影印件可由法務在公司進行復印。

    4、用印人填寫《業務章蓋章登記表》

    用印人必須如實填寫《業務章蓋章登記表》。

    5、保管人核實《用印申請單》、《業務章蓋章登記表》、用印材料、一致無風險後將用印材料交給用印人。

    第九條 法務對用印材料進行蓋章後,以郵件形式將蓋章資訊向用印人的主管、經理進行通報,並抄送分割槽、區域經理。

    五、用印時間地點:

    第十條 業務專用章要妥善儲存,用印人須在辦公時間內申請用印,如在非工作時間、節假日使用,需電話向法務經理申請,由法務經理指定時間地點印章保管人進行蓋章

    第十一條 印章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不得將公章帶出公司辦公區域使用。

    六 、印章的儲存

    第十二條 印章在不使用期間,印章保管人需將印章儲存在保險櫃、帶鎖的檔案櫥中,並保證只有自己能控制該公章,否則有此產生的責任有保管人承擔。

    第十三條 印章在使用期間,印章保管人必須保證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範圍之內。

    第十四條 用完印章須立即將印章收好。

    第十五條 法務確保有一位保管人在辦公時間在公司進行蓋章。如遇公司大型聚會,法務經理另行安排。

    第十六條 未經許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行為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 處罰規則

    第十七條 保管人私下自用、外借、丟失印章的,處罰款 元。

    第十八條 保管人無正當理由不予蓋章,並給分行業務造成影響的,處罰款 元。

    第十九條 保管人對空白材料進行蓋章的。處罰款 元

    第二十條 由於保管人的原因致使用印人自己蓋章的。處罰款 。

    第二十一條 保管人私自將公章帶出辦公區域的。

    第二十二條 保管人沒有妥善保管印章,造成不利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 保管人沒有按照用印程式進行蓋章的,

    第二十四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 印章的使用監督

    第二十五條 法務部訴訟中心監督印章的使用情況,每月16日,1日對分行使用印章情況進行核對,通報。

    第二十六條 罰款由 執行,罰款費用入 。

    九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法務內部用印嚴格按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八條、法務部授權訴訟中心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 年 月 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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