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展土 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 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 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 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 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佔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 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 作,機構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 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 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 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以證書,確認 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 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不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 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一條 土地的所有者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 犯。
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的義務。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 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 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展土 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 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 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 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 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佔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 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 作,機構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 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 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 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以證書,確認 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 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不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 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一條 土地的所有者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 犯。
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的義務。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 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 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