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遺產專案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審批。 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專案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準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CulturalHeritage):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絡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6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絡。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自然遺產(NaturalHeritage):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4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或譯為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混合體(Mixe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必須分別符合前文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評定標準中的1項或幾項。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Culturallandscapes)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 文化景觀可分為以下3個主要型別: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絡。 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透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絡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絡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絡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蹟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TheListofWorldHeritageinDanger),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答: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遺產專案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審批。 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專案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準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CulturalHeritage):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絡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6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絡。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自然遺產(NaturalHeritage):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4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或譯為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混合體(Mixe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必須分別符合前文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評定標準中的1項或幾項。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Culturallandscapes)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 文化景觀可分為以下3個主要型別: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絡。 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透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絡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絡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絡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蹟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TheListofWorldHeritageinDanger),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