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是每個工程最基本的的要求,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建設,保障工程建設更加規範更加安全,工程建設都需要辦理安全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一系列的審查之後,才會發放安全施工許可證,而領證單位只能在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使用,超過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就需要從新提出申請,審查辦理。
一、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
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是3年,到期需要前3個月到當地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辦理程式:
1、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由各地頒發管理機關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04]1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的申請表修改為延期申請表,供本地企業使用。
(2)建築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准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影印件(需交驗原件)。
(3)《實施意見》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檔案、資料。
(4)各地頒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申請材料。
2、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提交上述第(1)、(2)、(4)項材料。
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受理
頒發管理機關對屬於本次延期範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企業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形式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企業應及時補正並重新申報;對不屬於本次延期範圍或者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3、審查
(1)對於需要重新審查的企業,頒發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應當隨機對企業1到2個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徵求鐵道、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意見。
(2)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於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和經重新審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請。
4、發證
(1)對於准予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頒發管理機關通知企業交回全部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並換領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不變,副本採用新的樣式(新樣式見實物,填寫說明、訂購辦法等另行通知)。
(2)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新審批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全部採用新的副本;對於尚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可以使用原來的副本,待有效期滿准予延期後再換領新的副本。
5、監督管理
對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安全施工許可證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規定: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建設主管部門在稽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確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2、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在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達到前的三個月企業就應該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覺得是否重新審查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審查透過之後就會發放安全施工許可證,領取到安全施工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安全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一些活動。
安全施工是每個工程最基本的的要求,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建設,保障工程建設更加規範更加安全,工程建設都需要辦理安全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一系列的審查之後,才會發放安全施工許可證,而領證單位只能在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使用,超過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就需要從新提出申請,審查辦理。
一、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
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是3年,到期需要前3個月到當地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辦理程式:
1、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由各地頒發管理機關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04]1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的申請表修改為延期申請表,供本地企業使用。
(2)建築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准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影印件(需交驗原件)。
(3)《實施意見》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檔案、資料。
(4)各地頒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申請材料。
2、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提交上述第(1)、(2)、(4)項材料。
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受理
頒發管理機關對屬於本次延期範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企業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形式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企業應及時補正並重新申報;對不屬於本次延期範圍或者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3、審查
(1)對於需要重新審查的企業,頒發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應當隨機對企業1到2個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徵求鐵道、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意見。
(2)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於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和經重新審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請。
4、發證
(1)對於准予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頒發管理機關通知企業交回全部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並換領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不變,副本採用新的樣式(新樣式見實物,填寫說明、訂購辦法等另行通知)。
(2)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新審批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全部採用新的副本;對於尚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可以使用原來的副本,待有效期滿准予延期後再換領新的副本。
5、監督管理
對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安全施工許可證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規定: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建設主管部門在稽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確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2、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在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達到前的三個月企業就應該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覺得是否重新審查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審查透過之後就會發放安全施工許可證,領取到安全施工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安全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一些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