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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昔日紅顏15125155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財政職能轉變的需要,加強對現有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其支援生產、培養財源、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是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借有還的原則週轉使用的一部分財政資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設支出“撥改貸”,下同),是國家財政資金必要的補充。

    第二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管理,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法規和規章;堅持“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和“專款專用,有借有還”的原則。

    第三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使用,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注重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第四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地方財政預算支出中,國家制度規定可以改為有償使用的財政資金;

    (二)地方預算內機動財力安排的有償使用基金;

    (三)國家制度規定,可以有償使用的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資金;

    (五)回收有償使用資金的本金、佔用費、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條 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支援農業生產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二)支援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三)支援第三產業的發展;

    (四)支援縣鄉經濟的發展;

    (五)支援產業結構的調整,支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支援企業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

    (六)適合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支援的其他專案。

    第六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使用期限,應根據扶持專案的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

    第三章 佔 用 費

    第七條 地方財政收取佔用費主要是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因物價上漲以及風險的補償。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取資金佔用費本著低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和部門可實行差別費率。佔用費率應低於銀行同類貸款的利息率。逾期不還的,可加收一定數額或比例的佔用費。地方

    財政委託銀行管理的資金,不得加收佔用費。

    第八條 收取的佔用費,扣除必要的業務費後,分季度或年終一次轉作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資本金。用於業務費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過佔用費的10%,具體比例由各地財政部門結合本地情況確定。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資金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和有關預算管理事項,由財政預算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各業務處室分管的有償使用資金,統一在預算部門或資金管理部門開戶,統一核算;有償使用資金的安排、使用與回收,由各業務處室負責,

    專案的選擇和資金的安排原則上要集體討論確定。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負責有償使用資金管理的業務部門,年初須編制年度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計劃,年終編制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年度報表,並經本級財政預算部門稽核、彙總後,逐級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對呆帳損失要定期清理,按規定的程式審批核銷。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監督部門要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加強對財政有償使用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要規定嚴格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度,對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違者要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試行。各地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 2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撥付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根據現行法規、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 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包括:資金撥付管理機制的建立,資金賬戶的開立,依據預算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資金核撥和會計核算,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過程。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實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計劃稽核與資金撥付等部門分工負責制。


    (一)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的職責是:組織和領導本級財政資金的稽核撥付及會計管理工作;對財政資金撥付的合法性、安全性、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組織並負責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級財政國庫等部門的職責是: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使用計劃或請款書等進行全面稽核,確保各請款事項真實並符合規定,按計劃及時撥付;進行會計核算與監督,反映預算和計劃執行情況,合理排程財政資金。


    第五條 各級財政國庫部門,應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相關規定,設定穩定的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總預算會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六條 總預算會計工作應當按工作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職責許可權。


    (一)總預算會計崗位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撥款人員不得兼管稽核、賬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需透過離崗(離任)審計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 為防範風險,保證資金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財政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排程。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者外,各級財政部門的財政資金一律由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選定的代理銀行開戶。


    第八條 總預算會計撥款使用的專用印章,是各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主管領導變動等確需更換印章時,要書面報經機構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並相應辦理更換預留印鑑手續。新印章一經啟用,原印章需及時上交封存。


    第九條 撥款專用印章要按規定交由專人管理。各經辦人員根據工作崗位的不同分別掌管相關印章,任何人員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統管、代管全部撥款印章。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賬戶的管理,從嚴審批預算單位的資金開戶。


    根據部門預算管理需要,凡與各級財政預算有領撥款關係的預算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由其財務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總預算會計辦理銀行領撥款賬戶的預留印鑑手續。


    第十一條 稽核、撥付財政資金的依據是: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本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根據預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和相關專案用款進度和收入繳庫進度等。


    人代會批准當年預算前,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預算單位全年預算控制數,並結合上年同期執行情況,核定用款計劃,稽核、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國庫部門,在依據第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稽核的同時,撥款人員還應當對各申請撥付資金預算單位的預算級次、資金用途、預留印鑑和相關附件等請款單據要素的完整性進行稽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請款單據,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請款單據經稽核無誤後,由撥款人員結合庫款情況開具撥款憑證,送稽核人員稽核。


    第十四條 稽核人員要對包括撥款憑證在內的全部單據進行全面複核,複核無誤後在撥款憑證上加蓋專用印章,向國庫或代理銀行發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條 付款指令一經簽發,請款單據等原始憑證要及時轉交記賬人員保管,由記賬人員與付款憑證回執核對後登入賬務。具體做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由於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單位、撥款金額或撥款使用的預算科目出現錯誤,一經發現要及時糾正。


    (一)屬於多撥或收款單位發生錯誤,應及時追回,不能先行調賬或抵頂後期支出;


    (二)屬於短撥資金的補差,出納人員需寫明情況,交主管領導核籤後方能辦理補撥手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統一排程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國庫資金分析和預測工作,反映庫款情況,保證各預算單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財政內部相關業務職能機構之間、財政與預算單位、國庫及代理銀行之間的定期對賬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政資金,特別是專項資金和重大專案建設資金的跟蹤檢查制度和資訊反饋系統,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合理。


    第二十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資金稽核撥付、會計核算、預算執行分析及資金資訊查詢監控等計算機管理的工作程序,並制定計算機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為全面建立和實施財政管理資訊系統奠定基礎。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資金稽核撥付、會計核算等日常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做出處理。


    (一)對管理不規範的,要限期糾正;


    (二)對有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要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以及對當事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紀律處分,必要時應將當事人調離現任工作崗位;


    (三)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內部監察機構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涉及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在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及相關管理辦法的同時,也要按照本辦法相關基礎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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