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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421736343484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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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845170388438076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週歲的,不予發證。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稽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影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物件的領證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稽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覆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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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週歲的,不予發證。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稽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影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物件的領證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稽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覆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