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具有規定性和權威性兩大特點,條文主要涉及到罪狀、罪名、法定刑三方面的內容。根據定義方法的不同,中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可分為實質定義、外延定義和語詞定義三種類型。從邏輯上分析,中國刑法應採用定義明示式的罪名模式。
1.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的刑種和刑度只有一個,法官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餘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一規定就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中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條文數量極少。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最大問題在於沒有任何鬆動的餘地,而犯罪並不是千篇一律沒有變化的,任何一種犯罪都有不同於其他犯罪的情節,即使是兩個同一種犯罪之間也是有各種各樣區別的,不管犯罪的情節如何都只能適用一種刑罰方法予以處罰,顯然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從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趨勢來看,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正在越來越少被採用。
2.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只規定對某種犯罪予以刑罰處罰,但是卻沒有規定對該種犯罪應當適用的刑種和刑度。如對某種犯罪規定“依法制裁”、“依法嚴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種刑罰方法和哪一個量刑幅度則沒有規定,完全由法官自由決定。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顯的,與法制要求不相符合。中國刑法中沒有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3.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定對該種犯罪適用的刑種和刑度,並對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有較大的裁量幅度,便於審判機關根據犯罪人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刑罰,是中國刑法分則條文中普遍採用的形式。根據刑法分則條文采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況,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只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如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是6個月。
(2)只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如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是15年。
(3)規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如第294條第2款規定: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規定兩種以上的刑罰方法,同時對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作出規定。如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都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外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華人的刑事責任,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具有規定性和權威性兩大特點,條文主要涉及到罪狀、罪名、法定刑三方面的內容。根據定義方法的不同,中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可分為實質定義、外延定義和語詞定義三種類型。從邏輯上分析,中國刑法應採用定義明示式的罪名模式。
1.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的刑種和刑度只有一個,法官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餘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一規定就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中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條文數量極少。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最大問題在於沒有任何鬆動的餘地,而犯罪並不是千篇一律沒有變化的,任何一種犯罪都有不同於其他犯罪的情節,即使是兩個同一種犯罪之間也是有各種各樣區別的,不管犯罪的情節如何都只能適用一種刑罰方法予以處罰,顯然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從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趨勢來看,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正在越來越少被採用。
2.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只規定對某種犯罪予以刑罰處罰,但是卻沒有規定對該種犯罪應當適用的刑種和刑度。如對某種犯罪規定“依法制裁”、“依法嚴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種刑罰方法和哪一個量刑幅度則沒有規定,完全由法官自由決定。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顯的,與法制要求不相符合。中國刑法中沒有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3.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定對該種犯罪適用的刑種和刑度,並對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有較大的裁量幅度,便於審判機關根據犯罪人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刑罰,是中國刑法分則條文中普遍採用的形式。根據刑法分則條文采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況,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只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如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是6個月。
(2)只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如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是15年。
(3)規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如第294條第2款規定: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規定兩種以上的刑罰方法,同時對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作出規定。如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都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外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華人的刑事責任,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