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不多不想託運解決方法如下:隨身攜帶的物品我們首先應該注意的是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機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釐米。超過上述件數、重量或體積限制,不能自行帶入飛機客艙內。(如果您符合以上規定即可隨身攜帶不用託運)
飛機托執行李規定:
1、 托執行李定義:托執行李指旅客交由國航負責照管和運輸,並拴掛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2、 托執行李限額:每件托執行李不得低於2千克。每件托執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國際運輸的每件托執行李重量一般不超過32千克,如超過32千克,但不超過45千克的行李必須符合達到機場和續程承運人的有關規定。每件托執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203釐米,不得小於60釐米。超過免費托執行李限額的托執行李在支付逾重行李費後可作為托執行李運輸;但超過最大體積或重量的行李,不能作為托執行李運輸,應作為貨物運輸。
3、 托執行李包裝:托執行李應進行適當包裝和固定,以保證能承受一定的壓力,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可以安全地被解除安裝和運輸。托執行李的包裝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袋應鎖好,避免遭竊。 •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李袋不能捆紮成一個。 • 額外物品不得填塞至托執行李包。 • 竹製編織筐、網袋、繩子、草袋、塑膠袋不得纏繞於行李四周。 • 乘客姓名、具體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在行李包內側和外側寫明。
4、 不允許作為托執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的物品:基於以下原因下列物品不適合運輸:由於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於其重量、尺寸、形狀或者性質,或考慮到包括但不限於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以及鋰電池等物品。
5、 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運輸規定: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1-2012版)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行動式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行動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執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裝置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行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6、 三邊之和不超過158釐米(62英寸)、可視作行李的物品包括 :
• 睡袋或鋪蓋卷 • 帆布揹包、背囊等 • 滑雪板/滑雪設施——包含一對滑雪橇/一幅滑雪板和滑雪杆的滑雪揹包。包含一雙滑雪靴的足袋。 • Golf用具——包含Golf球棒和一雙Golf球鞋的Golf袋。 • 桶形袋或22型袋 • 腳踏車——單座旅行腳踏車或賽車,非機動型,包裝符合規定,手把旋向兩邊,腳踏板卸下。 • 標準滑水板,尾波板或一對標準滑水橇 • 釣魚用具——經過適當的包裝,其數量不超過兩幅釣杆、一幅卷軸、一副抄網、一雙釣魚靴和一個工具盒 • 運動槍支——一個步槍盒,內裝步槍不超過兩支、火藥不超過5公斤(11磅)、一個射擊墊、一個消音器和一件小型步槍工具,或兩支散彈獵槍和兩個散彈獵槍盒, 或一隻手槍盒,包含5把以內手槍 、5公斤(11磅)火藥、消音器、一部手槍望遠鏡和一件小型手槍工具。此類火器的可接受性視攜帶者的具體情況而定。 • 長度不超過100釐米(39英寸)的樂器
行李不多不想託運解決方法如下:隨身攜帶的物品我們首先應該注意的是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機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釐米。超過上述件數、重量或體積限制,不能自行帶入飛機客艙內。(如果您符合以上規定即可隨身攜帶不用託運)
飛機托執行李規定:
1、 托執行李定義:托執行李指旅客交由國航負責照管和運輸,並拴掛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2、 托執行李限額:每件托執行李不得低於2千克。每件托執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國際運輸的每件托執行李重量一般不超過32千克,如超過32千克,但不超過45千克的行李必須符合達到機場和續程承運人的有關規定。每件托執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203釐米,不得小於60釐米。超過免費托執行李限額的托執行李在支付逾重行李費後可作為托執行李運輸;但超過最大體積或重量的行李,不能作為托執行李運輸,應作為貨物運輸。
3、 托執行李包裝:托執行李應進行適當包裝和固定,以保證能承受一定的壓力,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可以安全地被解除安裝和運輸。托執行李的包裝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袋應鎖好,避免遭竊。 •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李袋不能捆紮成一個。 • 額外物品不得填塞至托執行李包。 • 竹製編織筐、網袋、繩子、草袋、塑膠袋不得纏繞於行李四周。 • 乘客姓名、具體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在行李包內側和外側寫明。
4、 不允許作為托執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的物品:基於以下原因下列物品不適合運輸:由於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於其重量、尺寸、形狀或者性質,或考慮到包括但不限於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以及鋰電池等物品。
5、 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運輸規定: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1-2012版)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行動式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行動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執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裝置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行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6、 三邊之和不超過158釐米(62英寸)、可視作行李的物品包括 :
• 睡袋或鋪蓋卷 • 帆布揹包、背囊等 • 滑雪板/滑雪設施——包含一對滑雪橇/一幅滑雪板和滑雪杆的滑雪揹包。包含一雙滑雪靴的足袋。 • Golf用具——包含Golf球棒和一雙Golf球鞋的Golf袋。 • 桶形袋或22型袋 • 腳踏車——單座旅行腳踏車或賽車,非機動型,包裝符合規定,手把旋向兩邊,腳踏板卸下。 • 標準滑水板,尾波板或一對標準滑水橇 • 釣魚用具——經過適當的包裝,其數量不超過兩幅釣杆、一幅卷軸、一副抄網、一雙釣魚靴和一個工具盒 • 運動槍支——一個步槍盒,內裝步槍不超過兩支、火藥不超過5公斤(11磅)、一個射擊墊、一個消音器和一件小型步槍工具,或兩支散彈獵槍和兩個散彈獵槍盒, 或一隻手槍盒,包含5把以內手槍 、5公斤(11磅)火藥、消音器、一部手槍望遠鏡和一件小型手槍工具。此類火器的可接受性視攜帶者的具體情況而定。 • 長度不超過100釐米(39英寸)的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