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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案件不立案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

    第九條申請刑事複議,應當書面申請,但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刑事複核,應當書面申請。

    第十條書面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應當向刑事複議、複核機構提交刑事複議、複核申請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

    (二)作出決定或者複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

    (三)刑事複議、複核請求;

    (四)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日期。

    刑事複議、複核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條申請人口頭申請刑事複議的,刑事複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刑事複議申請記錄,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二條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決定書、通知書的影印件;

    (二)申請刑事複核的還應當提交複議決定書影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四)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

    (五)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影印件、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請人自行收集的相關事實、證據材料。

    二、公安機關不立案如何監督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一律由公安機關進行。可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強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活動的監督,對於保證不立案活動依法進行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刑事訴訟法結合不立案監督的實踐,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監督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為正確理解和執行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委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答覆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也就不立案監督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上述規定為人民檢察院開展不立案監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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