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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78651979
1.方式不同:一般貿易線下完成,跨境電商貿易B2B線下、B2C線上完成。
2.通關不同:一般貿易進出口時,進行申報,清關較慢、成本高。跨境貿易無紙化、分類通關便利化,通關率高。
3.物流不同:一般貿易物流用海運集裝箱,貨多速度慢。跨境電商貿易國際小包和快遞、保稅倉。
4.支付不同:一般貿易T/T或L/C。跨境貿易網上完成支付
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企業需要有進出口權,進口貨物外包裝貼中文標籤,跨境貿易的貨物是原產國生產的,外包裝是原產國的語言。
一、所謂的“一般貿易”只是一種貿易方式,跟廣義上理解的一般貿易是不太一樣的
。要說明為什麼跨境電子商務不適用一般貿易方式,從下面幾點簡單說一下:1.一般貿易進口屬於進口貿易,大多數是企業之間的一種商業行為,因此需要進出口合同、發票等基本商業單據,還需要提單等一系列貨運單據。
2.跨境電子商務從本意上是國家想對跨境電子商務實現有效監管,消除“海淘”、“海代”等對進口市場的衝擊,進行規範性的引導。
3.跨境電子商務面對的在一般是直接的消費者,而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完成進口貨物的通關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同時對於海關來說,也需要佔用大量的行政資源。
4.如果採用一般貿易進口,基本就和進口銷售是沒有任何區別的了,此時跨境電子商務適用的優惠便捷政策完全失去了意義。如,跨境電商的清單申報、保稅進口等。
二、跨境電商並沒有灰色的地帶
。所理解的灰色地帶多存在於“海淘”等一系列行為,這在官方意義上,不能算作“跨境電子商務”,雖然本質上,是一種電子商務行為。具體形式包括:大量以快件形式進入國內,以現有的海關監管力量,無法做到件件拆包查驗,因此存在相當一部分本應徵稅進口的物品,以“免稅”形式進入國內。一般不涉及嚴重的法律問題,但如果大量以此種手段偷逃國家稅款,就涉嫌走私了(如超過合理自用範圍,化整為零進口等)。另外,購買一些違禁品(違禁書籍、珍稀物種等)等國家限制或禁止入境的商品,也涉及走私問題。三、關於“保稅備貨”這個問題,比較複雜。
規範的說法是“保稅進、行郵出”(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有詳細解釋),簡單說就是商品免稅進入保稅區,出區時候徵收行郵稅。所謂的爭議,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說起:1.首先應該引入一個概念:
稅制
。與大多數國家不同,中國在進出口環節實行的並非單一稅制,對於進境商品,區分性質徵收:貨物稅和物品稅
。貨物稅就是針對進出口貿易行為產生的進出境貨物所徵稅,其徵稅標準是《稅則》,包括確定稅號、完稅價格、監管證件等一系列行為,徵收的稅種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雙反稅等等。物品稅則是指對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物品徵收的稅(《海關法》第46條),徵稅標準是《進境物品稅目表》,分商品類別,確定幾檔徵稅,徵收的稅種就是進境物品稅(行郵稅)。2.對於爭議點,集中於商品以貨物形式進境,卻以物品形式徵稅。由於稅制不同造成的稅負不公,影響統計等。
四、關於進境貨物稅和物品稅,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論,但總體從稅額上來說,物品稅可能較低。
1.這裡首先要引入一個“
完稅價格
”概念。就多數進口稅收來說,從價計徵。但所謂價格,並不是成交價格。如,進出口商簽訂合同一件貨物價格為100元人民幣,進口貨物關稅10%,增值稅17%,此時不能簡單的說:進口關稅=100*10%,進口增值稅=[100*(1+10%)]*17%(增值稅是價外稅)。上述公式中的“100”並不是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應該考慮運費、特許權使用費等進行調整(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海關法》第55條)。而進境物品稅的完稅價格(對於跨境電子商務來說),一般是商品零售價,所以稅額=商品零售價*進境物品稅率。完稅價格計算方式不同,稅率的不同,造成一般貿易進口和“保稅進、行郵出”稅額各有高低。2.對於特定商品,如果一般貿易進口可能會徵收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因此稅額會相對較高,綜合稅率可能達到100%以上,而進境物品稅,最高不過50%。
3.對於消費者來說,這無疑是一種福利,包括:徵收方式的簡單;不需要監管證件;稅額一般來說會稍微低一點。
五、海淘的主要方式這個問題,因為不是很熟悉,不敢妄言,望專業人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