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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書生78342997

    個體法與團體法是現代民法中的一對重要範疇,也是破解民法典奧秘的又一把金鑰匙。在民法典貫徹實施過程中,準確區分個體法與團體法制度,逐步培養個體法與團體法思維,對民法典規定的精準適用,對民事司法質效的持續提升,對民眾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都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學理上,所謂個體法,是指有關個體的法律制度和學說的總稱,相應地,團體法則是指有關團體的法律制度和學說的總稱。相較於民法通則,民法典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團體法制度,集中表現為有關法人制度的規定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其中關於法人分類等規定極富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極大地提升了民法典的品格。這些都為區分個體法與團體法奠定了紮實的制度基礎。當然,需注意的是,不能將個體法與團體法簡單理解為主體法律制度,因為任何法律規則調整的都是主體的行為,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須圍繞主體這個特定物件來構建,民法典也不例外。以下分述之。

    民事主體的區分及實益

    民法典中,個體與團體是兩種基本形態的主體,其中團體內部還有團體成員,該團體成員又由個體或其他團體組成,也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個體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非法人組織,以及不具有內部獨立成員的捐助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這些都屬於個體法上的主體。也即是說,單個的自然人主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體,以及具備法人資格但沒有內部獨立成員的法人組織體,都是個體法意義上的主體。

    從這個意義上說,個體不等於個人,因為個體除了自然人,還包括非法人與部分法人組織體。團體包括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中的社會團體法人以及特別法人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與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等。從法條規定來看,團體有兩個特性,對外是完整獨立的法律主體,對內亦有獨立的成員存在。

    與個體不同,團體不但對外具備完整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而且其內部還存在一個獨立完整的團體成員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的獨立完整性主要表現為四個獨立及分離:一是成員人格與團體人格的獨立及分離,二是成員財產與團體財產的獨立及分離,三是成員責任與團體責任的獨立及分離,四是團體成員與其個體法上的自身的獨立及分離。所以,團體成員不僅要與團體保持獨立及分離,而且與其個體法上的自身也要保持獨立及分離。正是因為有團體成員的獨立存在,有獨立完整的團體成員法律關係,個體法與團體法的區分才有實際意義。

    而個體法上的非法人組織,雖然有的也存在一定的團體成員法律關係,但這種成員法律關係並不是獨立完整的,其中的主體資格、財產、責任以及權利義務等最終都要歸屬落實到成員個體法上的自身,例如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可見,非法人組織自身既不具備獨立完整的法律主體地位,其內部成員也同樣不具備獨立完整的成員主體地位,如果非法人組織自身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最終的法律後果還是由成員個體法上的自身承受。

    而不具有內部獨立成員的法人組織,儘管其自身具備獨立完整的法律主體地位,而且內部也可能存在權力機關、執行機關與監督機關等的劃分,具有一定數量的內部管理人員,但因為其內部不存在具有獨立地位的成員,不存在作為基礎性法律關係的團體成員法律關係,不存在團體與團體成員的二元區隔結構,其財產、責任、權利義務等法律後果都直接由該法人組織自身承受。

    所以,無論是否以組織的形式出現,內部沒有獨立完整的團體成員法律關係存在的主體,都不是團體法意義上的團體。從這個意義上說,團體法是典型的內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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