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加強本院法官助理的管理,切實保障員額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提高案件審判質量與效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法官助理,是指經本院院長任命、協助員額法官履行審判職能的人員。
第三條 法官助理崗位主要設定在審判業務部門、審判綜合部門。行政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少量設定法官助理崗位,其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 法官助理根據指導和安排,履行以下審判輔助性工作職責:
(1)在員額法官指導下,履行審查訴訟材料,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
(2)組織庭前會議、庭前證據展示和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
(3)依法調查、收集、核對相關證據;
(4)受員額法官委託或協助員額法官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5)承擔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事務性工作;
(6)協助員額法官進行調解並草擬調解文書報合議庭稽核;
(7)根據員額法官要求查詢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參考案例和法理觀點,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8)根據員額法官的意見參加庭審活動、列席合議庭評議;
(9)在員額法官的指導下起草審理報告、裁判文書;
(10)送達法律文書、訴訟材料等;
(11)與審判工作相關的調研、督查、考核、資訊、宣傳、審判管理、司法技術及其他綜合性事務工作;
(12)完成合議庭或員額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第五條 輔助辦理案件中,法官助理應當接受員額法官指導、安排和監督,員額法官對法官助理具有工作分配權和獎懲建議權。
第六條 實行法官助理輔助辦案登記制度,即:在網上辦案系統中,點選登記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時,應當點選登記法官助理。
第七條 實行法官助理輔助辦案署名制度,即:法官助理輔助辦案後,可以在判決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上署名。
第八條 實行法官助理迴避制度,即: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輔助辦理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輔助辦理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是輔助辦理案件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法官助理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官助理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可代行書記員職責。
第九條 法官助理的績效考核,應當以所在團隊績效或固定編配的員額法官績效為基礎,重點考核履職情況、團隊協作等方面。其中,履職情況考核根據其輔助辦結案件數量、草擬裁判文書、法律輔助和輔助性工作完成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法官助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由本院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所在審判(執行)團隊及相關部門協助配合,並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員額法官、審判(執行)團隊的意見。
第十一條 法官助理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審判紀律,不得洩露審判秘密、違反黨風廉政等相關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適用於本院機關。各基層法院可根據本辦法(試行),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試行)與本院之前的規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試行)為準;本辦法(試行)與上級法院新頒佈實施的規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新頒佈實施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加強本院法官助理的管理,切實保障員額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提高案件審判質量與效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法官助理,是指經本院院長任命、協助員額法官履行審判職能的人員。
第三條 法官助理崗位主要設定在審判業務部門、審判綜合部門。行政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少量設定法官助理崗位,其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 法官助理根據指導和安排,履行以下審判輔助性工作職責:
(1)在員額法官指導下,履行審查訴訟材料,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
(2)組織庭前會議、庭前證據展示和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
(3)依法調查、收集、核對相關證據;
(4)受員額法官委託或協助員額法官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5)承擔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事務性工作;
(6)協助員額法官進行調解並草擬調解文書報合議庭稽核;
(7)根據員額法官要求查詢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參考案例和法理觀點,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8)根據員額法官的意見參加庭審活動、列席合議庭評議;
(9)在員額法官的指導下起草審理報告、裁判文書;
(10)送達法律文書、訴訟材料等;
(11)與審判工作相關的調研、督查、考核、資訊、宣傳、審判管理、司法技術及其他綜合性事務工作;
(12)完成合議庭或員額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第五條 輔助辦理案件中,法官助理應當接受員額法官指導、安排和監督,員額法官對法官助理具有工作分配權和獎懲建議權。
第六條 實行法官助理輔助辦案登記制度,即:在網上辦案系統中,點選登記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時,應當點選登記法官助理。
第七條 實行法官助理輔助辦案署名制度,即:法官助理輔助辦案後,可以在判決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上署名。
第八條 實行法官助理迴避制度,即: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輔助辦理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輔助辦理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是輔助辦理案件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法官助理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官助理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可代行書記員職責。
第九條 法官助理的績效考核,應當以所在團隊績效或固定編配的員額法官績效為基礎,重點考核履職情況、團隊協作等方面。其中,履職情況考核根據其輔助辦結案件數量、草擬裁判文書、法律輔助和輔助性工作完成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法官助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由本院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所在審判(執行)團隊及相關部門協助配合,並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員額法官、審判(執行)團隊的意見。
第十一條 法官助理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審判紀律,不得洩露審判秘密、違反黨風廉政等相關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適用於本院機關。各基層法院可根據本辦法(試行),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試行)與本院之前的規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試行)為準;本辦法(試行)與上級法院新頒佈實施的規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新頒佈實施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