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4481215338909388
-
2 # 使用者1965557481736171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稅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按《徵繳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確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社會保險費不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由稅務機關征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能由一個機構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必須統一合併徵收。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已實行一個機構統一合併徵收的,要按照《徵繳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統一徵收工作,規範徵繳程式。 原來由多個經辦機構分別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在4月底之前確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至遲從5月份開始實行統一合併徵收,原來其他機構的徵收職能移交給統一徵收的機構,原來負責徵收工作的人員實行統一組織排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稅務部門的協調聯絡,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征繳的銜接配合工作。 -
3 # 積極的風箏8s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做人員增減,繳費基數,基本資訊核定後推存到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徵收,如按個體靈活就業身份繳費的到社保大廳辦理繳費協議,繳費檔次,基本資訊填完後每月可以按籤的協議社保業務部門推村後正常繳費的。
中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第六條明確: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由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徵收,這就造成目前中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徵繳體制並不統一,從而形成不同的徵繳模式。
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3) 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併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
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社保徵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另一類是“稅務徵收模式”,其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稅務代徵模式”,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二是“稅務全責徵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繳費數額核定、徵收在內的全部徵繳環節。從全國各地社會保險費徵繳格局來看,實行社保徵收和實行稅務徵收的地區大體上各佔半壁江山。
兩種徵收體制優劣的比較:(2)
社會保障部門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具有先天的優勢:
一是熟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歷史遺留問題複雜,只有長期從業者才能準確把握並心領神會。
二是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社會保障部門對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負有直接責任,有足夠的動力去擴面參保和加強徵收。
三是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本質要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本質在於對社會保險關係的管理,貫穿於登記、稽核、徵收、待遇發放、服務等整個管理服務過程,徵收只是其中一個動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能夠保證資訊流和資金流無縫銜接,切實維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不過,也有人提出稅務徵收的理由:一是稅務部門徵收有“剛性”,即可以對徵費採取與徵稅同等的強制力;二是稅務部門能夠掌握參保企業和個人的財務資訊,避免虛假申報。
面對爭議,應當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從實踐中尋找答案。可從徵收“剛性”、資訊優勢、徵收效率、徵收成本等幾個方面來進行比較。
首先,從徵收“剛性”看,現實當中,稅務部門無法用徵稅般的強制力來徵收社會保險費,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授權。
其次,從資訊掌握情況看,稅務部門僅能掌握已經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情況,並不掌握沒有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人的情況。從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佔總參保人口的七成,而稅務部門在基層社群和農村都沒有派駐機構,無從掌握資訊。現實當中,採取稅務徵收的地區,多數拒絕徵收城鄉社會保險費。而社保經辦機構由於已經在基層社群、鄉村建立了數量龐大的社保事務所和鄉村工作站,能夠很好地勝任此項工作。
第三,從基金徵收率來看,兩種徵收模式之間並無顯著差異。即使在經濟欠發達的新疆地區,社保部門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率也達到98%以上,並不遜色於稅務徵收。
第四,從徵收成本看,稅務部門徵收可以得到財政給予的獎勵性經費補貼,而社保部門徵收無此種補貼。稅務部門徵收還會產生如下“隱性”成本:一是稅務部門徵收需要專門的機構、人員、裝置、資訊網路系統。二是溝通協調成本高,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資訊傳輸不暢。稅務代徵模式增加了部門間資訊交換和對賬等環節,加上兩部門的資訊化水平、資料集中程度存在差距,容易造成資料交換不暢。其二,行政協調成本增加。稅務徵收之後,稅務、財政、社保機構三者之間環環相扣且自成體系,互相之間沒有統屬關係,會增加部門間協調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造成徵收管理和基金管理脫節。
引用資料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孫潔:社會保險費應統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