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安全生產法修正十大亮點具體如下: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
3、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監部門執法地位。
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按照 “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
(1)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2)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3)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強化鄉鎮級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5、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新法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做出三個方面的重要規定:
(1)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3)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6、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
(2)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4)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5)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資訊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要服從統一指揮,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採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 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8、新修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 強調了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並提高了處罰力度。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 並落實本單位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 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 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 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9、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
(1)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
(2)有利於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
(3)透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10、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
(1)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加大罰款處罰力度。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 按日連續處罰等規定。
(3)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 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 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採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專案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
2021年6月21日安全生產法修正十大亮點具體如下: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
3、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監部門執法地位。
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按照 “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
(1)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2)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3)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強化鄉鎮級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5、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新法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做出三個方面的重要規定:
(1)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3)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6、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
(2)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4)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5)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資訊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要服從統一指揮,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採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 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8、新修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 強調了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並提高了處罰力度。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 並落實本單位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 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 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 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9、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
(1)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
(2)有利於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
(3)透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10、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
(1)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加大罰款處罰力度。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 按日連續處罰等規定。
(3)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 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 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採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專案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