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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監理工程師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中國開始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註冊監理工程師是執業資格,不是職稱。職稱分為正高階、副高階、中級、助理級、技術員級5個級別。其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播音、衛生技術、農業技術、檔案、文物博物、圖書資料、群眾文化、技校教師、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工程技術、計劃生育、黨校教師系列(專業)設5個級別。 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考試設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證書註冊 (一)註冊管理 1、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4、申請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2)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5、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影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 (4)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5)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註冊證書 註冊監理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3年。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