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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著的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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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劉一見
這種觀點與實際是有出入的。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的公司可以分立合併,不得解散。但是如果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是可以被接管清算的。
只是在中國,由於嚴格的法律以及過程監管,並且有保險保障基金,保險牌照又是稀缺品,所以一般不會出現極端結果,對於消費者的影響也就較小。
理論結合實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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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寇老師說保險
對於消費者來說是好事,這樣可以讓消費者放心買保險。特別是保障期比較長的壽險,少則幾年,多則幾十年,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解除消費者的後顧之憂。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則未必是好事。因為這樣的話,會讓經營者滋生懶散懈怠之心,導致公司經營不善,缺乏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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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頂級思維分享
保險法85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解散。所以大可放心,條款該怎樣還是怎樣,保監會負責監管的,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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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思考中的老俞
首先,保險法中規定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倒閉,但需要由其他保險公司或監管機構指定的機構接管。
這一法律條款體現了國家對人壽保險公司的安全性的重視程度,有利於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也增加了老百姓對購買人壽保險的信心。
但同時也有其問題存在,某些保險公司的股東或經營者“無所畏懼”的運營,如同有後臺的人會喊:“我爸是李剛”一樣。因此,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實行強監管政策,近年來出臺了很多規範性政策,就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缺乏自律而導致系統性風險。例如:每季度保險公司就要自查並公開其償付能力報告。
但即使如此,依然會出現問題保險公司。比如:近兩年的最大保險公司接管案,“安邦保險”變“大家保險”事件(細節大家可以去搜)。接管之事對客戶來說是好事,至少保單還是安全的。
從銷售層面來說,很多業務員以“國家背書”保險公司為由,過度宣傳所有公司都一樣來推銷保險產品,缺乏對保險公司的長期安全性問題考量。我認為這也是不全面的思考模式。
舉個栗子:中法人壽就是多年的唯一家D級人壽保險公司,其完全靠向兩個股東借錢度日,這樣的公司銀保監會不會接管的(規模太小),那麼我們試想其客戶會舒服嗎?
2020年一季度還有兩家人壽保險公司為C級:百年人壽和君康人壽。雖然我們不能說C級就不能保障客戶保單安全性和理賠,但這麼多更好的公司為啥不選呢?
有“國家背書”老白姓安心,好事♥。但保險公司不能靠“國家背書”過日子,而是要靠自我監督和長期穩健經營給客戶提供安全保障,這才是長久之計。
保險公司要有能力做成百年老店,才是對客戶的最好承諾。很多國際級保險公司都有百年以上的歷史,其間經歷過多少政府迭代,政策更新,戰爭瘟疫危機,但其穩健經營才真的歷久彌堅。
咱們老百姓不要只看價格,而不在意保險公司的背景和安全性,因一句“保險公司不會倒閉”就放鬆了對保險公司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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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沒有傘的人
理論上來講,沒有不倒閉的可能,這個後續會以收購併購等方式被買了,所以到時還是看合同條款,所以有些利益還是會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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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琳兒哥
看問題看本質。要看背後的原因。
誰說的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的?片面之詞。
不是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而是保險公司所承攬保險業務不允許不履行承諾,也就是你的保障不允許倒閉,但是可以轉嫁或者說把你的業務賣給另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是客戶的利益不允許受到損失的,這才是重中之重!所以麻煩你們作為公司和客戶的橋樑,請尊重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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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RN豪橫
在保險法規定的確實不允許保險公司倒閉,只允許行業監管,或者兼併公司。對於中國保險發展初期,這的確是對保險市場的很好保護。讓保險在大陸快速發展,也是穩定市場,保護消費者的最佳化手段。
但現在作為行業內從業來看,我突然發現這種保護對於整個行業來講,未必是好事。
在國外,保險公司存在200多年,一直遵循市場化原則。即使政府也是相應保護原則,最多遇到問題多些照顧,或者對業務進行接管。但你會發現在國外,保險公司的發展這麼多年非常平穩。或者說保險公司的投資相對還是比較保守,出臺的險種或者處理問題更加謹慎些。而我們現在很多公司,已經出現一些欺詐問題,和投資渠道追逐高利產生問題。險種出臺,也為更加追利,而目的性明確。
那麼,對與錯。就很難鑑定,希望未來行業還是可以正向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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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管險保
1.誰說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了?一個國家都可以倒閉為什麼一個公司不可以?保險公司允許倒閉,只是有完善的保護老百姓利益的機制而已。
2.就按照你理解的意思不可以倒閉,對於國壽平安這樣的大型保險公司來說不是好事,對於中小保險公司來說是好事。
如果可以倒閉客戶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大保險公司更會店大欺客了,中小保險公司更沒有發展的市場,整因為有保護機制,競爭才更加的激烈,老百姓才能獲得更多的實惠,中小保險公司開發出得民心的產品就是很好的證明。
3.中國保險業的監管要比其他國家嚴格太多了,也更加的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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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友杜建祥
第一不允許倒閉就是不符合市場經濟,銀行允許破產,個人現在立法允許破產。第二不允許破產就是一個騙局,讓大家放心購買保險,欺騙性太強。第三國家應該對保險公司進行大力整頓,恢復保險單位初衷與保障,把產品做好,保險屬於理財產品,賠賺符合市場即可,但是不能存在欺騙性銷售。規範,專業,合法,合理才是保險行業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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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若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這裡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只有經營有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倒閉,意味著財產保險公司是可以倒閉的。
事實上人壽這樣的規定是有益的,更能確保集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們買保險為的就是有個保障,未雨綢繆,要是保險都不穩定,那麼社會的穩定度相對會降低。
僅個人愚見,若有不對之處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