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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計算是按日計收的,但是滾動本金。比如:本月電費50000元,則計算日是9月15日,應當上繳日是9月30前,所以在15到30日間,必須繳納電費,否則就要承擔滯納金(即違約金)。計算方法是:若10月1日繳費,違約一天,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1=50150元若10月2日繳費,違約兩天,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2=50300元若10月3日繳費,違約三天,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3=50450元依次類推:若下月再繳納,即11月1日繳費,承擔違約31天的違約責任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31=54650元。擴充套件資料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 在使用者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稽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後果追繳電費,並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參考資料:
法律法規網▬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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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計算是按日計收的,但是滾動本金。比如:本月電費50000元,則計算日是9月15日,應當上繳日是9月30前,所以在15到30日間,必須繳納電費,否則就要承擔滯納金(即違約金)。計算方法是:若10月1日繳費,違約一天,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1=50150元若10月2日繳費,違約兩天,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2=50300元若10月3日繳費,違約三天,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3=50450元依次類推:若下月再繳納,即11月1日繳費,承擔違約31天的違約責任電費為:50000+50000X0.003X31=54650元。擴充套件資料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 在使用者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稽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後果追繳電費,並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參考資料:
法律法規網▬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