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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產工藝的基本防火防爆措施

    1.控制和消除可燃物

    (1)爆炸危險場所加強通風:①正確設定通風口的位置;②合理選擇通風方式。

    (2)防止可燃物料的洩漏和空氣滲入,為了保證裝置、管線的密封性,通常採取如下措施:

    ①正確選擇連線方法,由於焊接連線在強度和密封效能上效果都比較好,所以,要求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的連線,儘量採用焊接連線。

    ②正確選擇密封墊圈,根據工藝溫度、壓力、介質的性質選用。一般工藝可採用石棉橡膠墊圈;在高溫、高壓和強腐蝕介質中,宜採用聚四氟乙烯或金屬墊圈。

    ③設定檢測儀器。

    ④注意維修保養,加強日常的巡視檢查。

    ⑤注意檢漏、試漏。裝置在投產使用前或大修後開車前,應結合水壓實驗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做密封實驗,發現滲漏及時修補。

    (3)嚴格清洗或置換。對於加工、輸送、儲存可燃氣體的裝置、容器和管路、機泵等,在使用前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裝置內的空氣。特別是在檢修中可能使用和出現明火或其他火源時,裝置內的可燃氣體必須經過置換並分析合格後才能進行檢修。對於盛放過易燃液體的容器,動火焊補之前,還必須用水蒸氣或水徹底清洗乾淨並分析合格。

    (4)惰性介質保護。工業生產中常用的惰性氣體有氮氣、助二氧化碳、水蒸氣等。

    (5)控制可燃物料的排放。在化工生產中排放的各種廢料內往往含有可燃物,排放時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如限制排放量、綜合利用回收、在下水道設定水封井等。

    (6)改革生產工藝,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

    (7)管理好可燃性和氧化性的物料和產品。

    2.控制和消除著火源

    點火能量的來源常見的是熱能,還有電能、光能和化學能。按產生能量來源的不同,引火源可分為7類:明火、撞擊與摩擦、化學反應、電火花和靜電火花、高溫物體、日光照射與聚焦、絕熱壓縮。對工業生產中能夠引起火災的各種著火源,應根據其產生的機理和作用的不同採取相應的措施。

    控制工藝引數

    石油、化工工業生產過程中,工藝引數主要是指溫度、壓力、流量及物料配比等。按工藝要求,嚴格控制工藝引數在安全限度之內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保證,實現這些引數的自動調節和控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4.預防措施

    (1)設定訊號報警。在生產過程中,當出現失常情況時,為了能夠警告操作人員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火險隱患,以防蔓延擴大,可安裝能夠發出聲、光或顏色等訊號的報警裝置,如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

    (2)安裝保險裝置。訊號裝置只能提醒人們火災事故正在形成或發生,但不能自動排除故障。因此,應當設定在形成火災危險狀態時能自動消除火險的保險裝置,如管道中安裝的緊急切斷閥、安全閥、爆破片、保險絲等。

    (3)採取安全連鎖。安全連鎖就是利用機械和電氣控制依次接通各個儀器及裝置,以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4)設定阻火裝置。阻火裝置是一種防止外部火焰竄人有著火爆炸危險的裝置、管道、容器,或阻止火焰在裝置和管道間擴散的一種安全裝置。可以防止火勢蔓延擴大,及時有效地滅火,包括安全液封、阻火器、防火牆等。

    (5)設定防爆洩壓設施。在有爆炸危險的壓力裝置和化學反應裝置上安設防爆洩壓設施,可有效防止建築、裝置容器的爆炸,減少爆炸造成的損失,包括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

    (6)佈置分割槽隔離。在總體設計時,按照有關規範的規定,根據工業企業的特點及其相鄰工廠或設施的特點,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佈局。石化企業應佈置在鄰近城市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7)設定滅火設施。

    (8)生產排程中心設定消防通訊設施。

    二、安全管理

    由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生產使用中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確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資料的說明書,並且註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籤。

    1.生產、使用化學物品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佈局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的要求。

    (2)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生產裝置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消防安全設施,並定期保養。

    (5)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裝置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定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檢查。

    (6)從事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2.辦理程式

    危險化學晶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晶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

    ①申報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領取並填寫《建築消防設計防火稽核申報表》,連同申報材料送交消防機構稽核。

    ②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收到《申報表》後,按建築工程消防稽核程式辦理建審手續。

    ③工程竣工後,生產企業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工程驗收。

    ④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和消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簽發《建築消防設計防火稽核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應將材料退回,限期進行整改。

    三、銷燬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因質量不合格,或因失效而變態廢棄時,要及時銷燬處理。銷燬處理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凡一次銷燬100公斤(公升)以上的,應報請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和環保部門的同意,確良在指定的地點採用指定的方法銷燬;凡一次銷燬100公斤(公升)以下的,應在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的監護下,採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銷燬,禁止隨便棄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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