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比較多的是按照一般侵權損害處理,存在取證難,維權難,法律責任過輕等問題,不能有效避免高空拋物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將高空拋物按照《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以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規定依法審理。結合《意見》規定,筆者就上述涉及罪名逐一分析。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條規定“……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空拋物實實在在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其他財產安全,符合刑法114條關於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長久以來,司法實踐並未真正將高空拋物納入刑法去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了高空拋物者拋了白拋,不用承擔責任的假象。於是乎菜刀、垃圾等統統都可能從高空被拋下,高空拋物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報道也不鮮見。針對高空拋物屢禁不止和維權難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明確高空拋物,未造成嚴重損害後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意見》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是對《刑法》第114條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高空拋物屬於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之一。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條規定“……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高空墜物,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意見》明確將過失高空墜物,造成社會重大損害的,是犯罪行為。這就要求身居 “高”處的人們,必須刻制和管束好自己,不能讓物品從高空墜落,不能危害公共安全,過失也不行。
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意見》要求以高空拋物方式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是將高空拋物作為犯罪手段和方法,其犯罪構成符合《刑法》第232條、第234條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其犯罪方法行為或者犯罪手段不影響對其犯罪的行為定性。
四、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
《意見》要求,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案件,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法律之所以規定過失犯罪,是因為該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嚴重,要求絕對避免這樣的犯罪發生,以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五、重大責任事故罪
《意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該規定定罪處罰。
六、限制緩刑適用
《意見》第二條第6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上述幾種比較頑固,主觀惡意較大的高空拋物者,要從嚴懲處,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就高判處刑罰;同時,對這些人不予適用緩刑,即使符合其它刑事法律規定的緩刑適用規定,但是隻要有上述情形,就不予適用緩刑。不予適用緩刑,也體現了法律對高空拋物的“從重”處罰
高空拋物比較多的是按照一般侵權損害處理,存在取證難,維權難,法律責任過輕等問題,不能有效避免高空拋物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將高空拋物按照《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以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規定依法審理。結合《意見》規定,筆者就上述涉及罪名逐一分析。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條規定“……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空拋物實實在在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其他財產安全,符合刑法114條關於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長久以來,司法實踐並未真正將高空拋物納入刑法去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了高空拋物者拋了白拋,不用承擔責任的假象。於是乎菜刀、垃圾等統統都可能從高空被拋下,高空拋物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報道也不鮮見。針對高空拋物屢禁不止和維權難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明確高空拋物,未造成嚴重損害後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意見》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是對《刑法》第114條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高空拋物屬於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之一。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條規定“……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高空墜物,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意見》明確將過失高空墜物,造成社會重大損害的,是犯罪行為。這就要求身居 “高”處的人們,必須刻制和管束好自己,不能讓物品從高空墜落,不能危害公共安全,過失也不行。
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意見》要求以高空拋物方式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是將高空拋物作為犯罪手段和方法,其犯罪構成符合《刑法》第232條、第234條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其犯罪方法行為或者犯罪手段不影響對其犯罪的行為定性。
四、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
《意見》要求,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案件,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法律之所以規定過失犯罪,是因為該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嚴重,要求絕對避免這樣的犯罪發生,以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五、重大責任事故罪
《意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該規定定罪處罰。
六、限制緩刑適用
《意見》第二條第6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上述幾種比較頑固,主觀惡意較大的高空拋物者,要從嚴懲處,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就高判處刑罰;同時,對這些人不予適用緩刑,即使符合其它刑事法律規定的緩刑適用規定,但是隻要有上述情形,就不予適用緩刑。不予適用緩刑,也體現了法律對高空拋物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