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瀋陽市為例,不交暖氣費私開閥門令其拆除、恢復原狀,並罰款三千至五千元。
根據《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六條 對公民、企事業單位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阻撓、影響供暖人員正常維修暖氣等供暖設施的,罰款二十至五十元,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負責經濟責任。
(二)在暖氣設施上私自安裝放水裝置竊用熱水的,令其拆除,並從供暖開始之日算起,按放水裝置流量,每噸補交熱水費五元。
(三)未經批准,增加散熱片,擴大供暖面積的,令其拆除和恢復原狀,並按其擴大的面積每平方米罰款四十元。
(四)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和改造暖氣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並罰款二百至五百元。
(五)在地上外管線上架設各種設施或在地下外管網上挖掘、種植、堆放物品及搭設房屋的,令其拆除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六)由於建築施工或通行運輸損毀供暖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七)亂動、拆卸或損毀供暖設施的,罰款二百至一千元,造成供暖裝置執行故障或破壞熱平衡,影響正常供暖的,罰款六百至三千元。
(八)未經批准,擅自接通原有供暖管網的,令其拆除、恢復原狀,並罰款三千至五千元。
(九)對不按日期交納采暖費的,按日加收應交採暖費總額3‰的滯納金,對無故不交納采暖費或超期兩個月不交納采暖費的,供暖單位停止供暖。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二條 在執行行政處罰時、三千元以下的(含三千元)行政處罰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決定執行。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審批後,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執行。
第十三條 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可以處理區供暖管理辦公室負責的條件,並有權對區供暖管理辦公室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在執行行政處罰時應使用市供暖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的《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
被處罰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違法事實;
作出的行政處罰及依據;
被處罰人應享有的複議權利和起訴權利。
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章行為查處完結後,應將查處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及時存檔。
第十六條 罰款應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受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交納賠償金或罰金,按日加收應交總額3‰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供暖管理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瀋陽市為例,不交暖氣費私開閥門令其拆除、恢復原狀,並罰款三千至五千元。
根據《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六條 對公民、企事業單位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阻撓、影響供暖人員正常維修暖氣等供暖設施的,罰款二十至五十元,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負責經濟責任。
(二)在暖氣設施上私自安裝放水裝置竊用熱水的,令其拆除,並從供暖開始之日算起,按放水裝置流量,每噸補交熱水費五元。
(三)未經批准,增加散熱片,擴大供暖面積的,令其拆除和恢復原狀,並按其擴大的面積每平方米罰款四十元。
(四)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和改造暖氣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並罰款二百至五百元。
(五)在地上外管線上架設各種設施或在地下外管網上挖掘、種植、堆放物品及搭設房屋的,令其拆除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六)由於建築施工或通行運輸損毀供暖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七)亂動、拆卸或損毀供暖設施的,罰款二百至一千元,造成供暖裝置執行故障或破壞熱平衡,影響正常供暖的,罰款六百至三千元。
(八)未經批准,擅自接通原有供暖管網的,令其拆除、恢復原狀,並罰款三千至五千元。
(九)對不按日期交納采暖費的,按日加收應交採暖費總額3‰的滯納金,對無故不交納采暖費或超期兩個月不交納采暖費的,供暖單位停止供暖。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在執行行政處罰時、三千元以下的(含三千元)行政處罰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決定執行。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審批後,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執行。
第十三條 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可以處理區供暖管理辦公室負責的條件,並有權對區供暖管理辦公室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在執行行政處罰時應使用市供暖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的《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
被處罰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違法事實;
作出的行政處罰及依據;
被處罰人應享有的複議權利和起訴權利。
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章行為查處完結後,應將查處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及時存檔。
第十六條 罰款應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受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交納賠償金或罰金,按日加收應交總額3‰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供暖管理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