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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1693855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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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欲將心事付
自然人是“法人”的對稱。自然人是在自然條件下誕生的人,自然人與法人都是民事主體。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自然人是在自然狀態之下而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人,代表著人格,代表其有權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自然人是“法人”的對稱。自然人是在自然條件下誕生的人,自然人與法人都是民事主體。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自然人是在自然狀態之下而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人,代表著人格,代表其有權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你誤解了法人(legal person)與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的概念,這種簡稱經常被搞錯,上次碰到有人跟老外說他是legal person,結果老外雲裡霧裡。
法人是與自然人區分的,我們每個有自然生命的人都是自然人;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定代表人只不過是單位/公司等組織所指定的能夠對外代表公司的個人,通常定義是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當法定代表人風險在哪?1、刑事方面,有些犯罪構成單位犯罪,則法定代表人風險很大,很可能就被判刑了。比如有一些公司從事走私的,經常找一些不懂的人來擔任法定代表人。參見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民事方面,如果公司欠款,執行的時候有可能對法定代表人實行限制出境等措施,在存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況下,也會突破公司有限責任限制,直接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
當然,別的股東讓你當法定代表人,他也會承擔相應的風險。在中國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有的國家不採取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機關,如果法定代表人對外簽字進行對外擔保、對外買賣合同(即便不蓋公章),完全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公司的意思表示,進而由公司來承擔責任(即其他股東利益亦會受到影響),因為需要保護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實踐中還碰到另一種情況,公司股東表決要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活不同意,拿了公章不肯簽字或者跑路,最後公司要費很大的力氣透過訴訟途徑實現這一目標。這一點在中國的外商投資領域頗受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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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評論區回覆:
1、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是一個法條上的用語,而是簡稱。由於是簡稱,在理解上就有可能存在歧義,比如認為是法人派出的代表,或者被認為是法定代表人。作為法律行業而言,通常我們不敢隨意用簡稱,有時一字之差,比如質押與抵押、定金與訂金,法律意義不同,很可能幾萬甚至幾百萬就沒了。
2、如果法定代表人對外簽字進行對外擔保、對外買賣合同(即便不蓋公章),完全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公司的意思表示,進而由公司來承擔責任 那麼這個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可以隨意變賣公司財產然後跑路不負任何刑事責任?能在解釋下這人的權利有哪些嗎?謝謝。
法律通常區分內部責任與外部責任,因為要考慮到交易成本。作為外部善意第三人,他無法花很多成本去了解一個公司的內部授權與設定,這時候為了鼓勵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外部人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蓋或者未加蓋公章)交易時,法律允許他相信一些外部的表徵,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載明或者公章所代表的身份。這種交易,對外是有效的,在法律上是可被執行的,這個原則稱之為商事外觀主義。至於內部,其他股東當然可以以未經授權為由追究法定代表人隨意處置財產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等等,這種案件很容易勝訴,但能否執行得到則成為問題,因為法定代表人完全可能把處置財產所得的錢款用於賭博或者填其他窟窿。因此,公司這一概念,除了資合,更重要的是"人合",即投資者之間必須存在信用關係。至於你說的跑路,則有惡意侵佔公司財產之嫌,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多說一句,法律處理時的內外關係區分,對外擔保、股權轉讓、票據等等諸多領域都會用到,這是商事法律最基礎的原理與規則之一。因為法律必須兼顧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