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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對教師的處分需要辦理程式與材料是: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第五條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
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有第四條列舉行為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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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明誠
給予教師處分應當與教師所犯錯誤的大小相適應。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管理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管轄。在條例中明確有一章節就是處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的處罰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其處分應與錯誤嚴重程度、社會影響、後果等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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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與這位老師的違法活動相適應,不能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