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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悠閒無量無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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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H我心依舊
從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上來說是不允許的,必須要公私分明,雖然是你自己的公司,但還是要做到二條線模式。一個私企要想做大做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的完善是企業生命,制度是執行力是企業的生命力。如果你想企業有所發展,那麼我建議你去參加有關企業管理課程的學習,為自己,為企業注入新鮮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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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能量傳遞
公司管理人,或者公司股東以公司名義買私人用品,費用由公司承擔在實踐中可能是通常的做法,但可能需要承擔多種法律責任。
獨資公司法人事實上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我們通常簡稱為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其內容為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以公司名義買私人用品,費用由公司承擔,一定涉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問題。其中,“逃避債務”中的債務包括積極的債務與消極的債務,私人費用由公司承擔可以評價為積極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法理論上,我們稱之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共進行了三項規制,其中兩項規制可能與以公司名義買私人用品相關。
規制之一: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你以公司名義買私人用品,費用由公司承擔,會計師事務可能很難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規制之二: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這裡的人格混同,事實上就是上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在舉證責任上,私人獨資公司法人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了積極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公司名義買私人用品,費用由公司承擔,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佔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意味著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分離,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私人用品的費用讓公司承擔,明顯佔公司的“便宜”,且利用了管理公司的職權,在理論上可以認定為職務侵佔,數額較大,能夠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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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空律師
容易導致法人混同,也就是說由於賬務不清,股東將不再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而有可能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體來說,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使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也就失去了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營業場所相同;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與股東的賬簿合一,賬目不清;股東隨意調配公司的財產,或者轉為股東個人財產等,都導致財產混同。
不過你這樣偶爾為之,個人認為關係不是太大,但是還是儘量讓賬務要獨立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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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你肯定比我明白,我就不好意思囉嗦了,因為你都是開公司的大老闆了,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應該是清楚的,怎麼操作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