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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往無前火車e1

    看看國家的物業條例就知道為什麼了。命題就是多餘。因為業委會有權監督物業公司的收入支出。有權代表業主罷免,聘用物業公司。斷了物業公司賺不該屬於他的錢等等。

  • 2 # zhanggongjiashi

    修改相關法規,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開發商選聘,改為街道辦負責選聘,更換物業公司的條件依據原有法律規定不變,以此規避開發商的不法行為。

  • 3 # 海風116067626

    怕的事情多了。

    歸根結底還是擔心喪失這塊“自留地”。

    物業公司,是純粹提供“物業服務”的服務性行業。要想盈利,要想將服務轉換實現為企業價值,就必須受僱於一個甲方,需要一個平臺,也就是各類物業專案。否則毫無用武之地。

    對於住宅類物業專案,按現行法規規定,新建小區的前期物業公司的選聘權,在小區開發商手中,由此自建自管,建管一家,“老子開發兒子管理”,是當下各大城市物業行業的主流,一般來說,開發商下屬物業公司管理小區能佔到70%以上,甚至更高。

    建管不分的弊端,這是顯而易見的,它尤其會助長物業公司“管理本位”思想的作祟。

    那麼為什麼建管分離呼籲了幾十年,至今依然未能實現呢,其中的原因非常複雜。

    《物業管理條例》自2003年首版,到最新的2018修正本,在這個問題上始終表述為“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既然只是“提倡”,並未禁止自建自管,那麼開發商將自己開發的小區交由子物業公司打理,“肥水不流外人田”也就無可厚非了。

    那麼要打破這層“父子兵”裙帶關係,業主一方唯有“華山一條路”——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是否另行選聘其他物業公司的事宜進行表決。

    或者說,從實踐中來看,那些凡是緊鑼密鼓在操作業委會事宜的小區,幾乎都是要為換物業而準備。也只有按照嚴絲合縫的法定程式,在業主大會依法依規透過決議並授權,業委會與新聘的物業公司之間的那份《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後,才能終止開發商與其自物業公司之間那份“無限期有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由此,業主一方能否組建起業委會,這是決定前期物業公司生死的關鍵所在。

    沒有業委會,想更換物業公司幾無可能。那份《前期合同》就是無限期套在業主頭上的“枷鎖”,凡事兒都要按照這份“不平等合約”來辦。

    反之,組建業委會成功,那麼物業公司被更換就會變成“大機率事件”。喪失了這塊自留地,就意味著所有收入的消失:物業費、停車費、廣告費、進場費、各類代收代管費的“手續費”、等等等等吧(凡是利用小區公共場地及共用共有設施進行經營的所得,都是“公共收益”)

    進而,多數物業公司,凡是小區尚未組建業委會的,都會有一定的“危機感”。會採取各類手段阻撓業主一方組建業委會。

    這些手段,一般是憑藉其“管理掌控小區的先天之利”,基本都是上不得檯面,見不得Sunny,往往遊離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令本來就評價不高的住宅物業管理行業,變得更加的聲名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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