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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金髮律師

    你好,這個問題在民法典施行以後,基本上是明確了的,這也就是民法典著名的自甘風險條款。

    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176條的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除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之外,當事人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就是民法典有名的自甘風險條款,根據該條款,人們在參加諸如球類比賽、文藝演出等等活動過程中,如果有人出現意外,造成傷亡,只要其他人員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與者是不需要為傷亡者的損失負責的。

    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有什麼現實意義?

    這一條款的設立,無疑明確了文體活動中長久以來困擾人們,也是極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的難題。

    因為在此之前,經常會有見到諸如球友、跑友、驢友等等,因為參加相關活動的過程中有人出現意外造成了傷亡,結果一起參加的人員被要求對死傷人員負責的案例報道,其中有一些是和稀泥式的判決和調解,這一度讓人們對組織和參加文體活動感到擔憂,甚至由於怕擔責而不敢或者不願意參加類似集體活動,嚴重阻礙了全民體育、健身、文化活動的健康發發展。

    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人們的上述顧慮,對於推動全民文化體育事業的健康蓬勃發展,無疑發揮了積極的意義。

    回到問題,踢球受傷能要求球友賠償嗎?

    其實,根據上面的分析,這個問題已迎刃而解。

    踢球即屬於前述民法典規定的帶有一定風險的集體性的文體活動,只要當事人自願參加,當然就要接受自甘風險的條款。

    如果在打球的過程中造成傷害,除非有證據能夠證明所受之傷是因為其他參加活動的球員故意為之,或者有重大過失(在法律上,重大過失接近於故意),否則,只能自己承擔相關損失,不能找其他球友索賠。

    當然,其他球友自發、自願的捐助,這是人道或者情理層面的事,這又另當別論,因為並不是法律上的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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