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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雙撲克SU

    不能那麼認為,父母贊助是幫助,做子女的應當及時歸還,老人手裡有錢才安心。本來子女就應當自己過好,抓緊時間趁著父母年輕趕緊掙錢,買房,攢錢不讓父母操心,等有了積蓄父母也老了,孩子也大了,該幫助老人和孩子。一代一代勤勤懇懇接續發展就好。不要把什麼都看成理所當然!

  • 2 # 律政閒話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房屋登記情況及房屋出資時間等因素綜合來看。

    首先,要確認夫妻雙方是否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也就是確定子女對父母資助購買的房屋沒有進行再處分。比如,加名、對出資房屋再置換等。

    除了上述因素外,主要考慮房屋登記和出資時間確定。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的出資,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予,除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

    兩人結婚登記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的出資,依照雙方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

    當然,司法實踐中,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或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該部分出資可能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

  • 3 # 高貴春風GO

    現在的城市裡,一套房子起步就是百萬,普通年輕人不可能自己透過攢錢買房,哪怕是首付款也不可能,只能老人拿出來大頭的錢,然後再貸款,沒有辦法。

  • 4 # 一紙家書

    父母贊助子女買房,不一定理所當然是“贈與”。

    《民法典》實施之後,對於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改得相當混亂。先說說大機率結論: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明確宣告為贈與,則出資屬於贈與性質。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明確宣告為借款、或者未明確宣告贈與,則出資認定為借款。

    最高院專門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這個話題給出過專門解釋。客觀地講,這個解釋完全有悖常理、邏輯前後矛盾。解釋中表達的是這樣的意思: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基於對子女的親情,出資是自願行為,所以,父母出資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今後要回這筆錢。如果父母今後主張這筆出資為借款,需要父母承擔舉證責任,這與“日常生活感知是一樣的”。

    這個意思如果稍加推敲就會發現其中根本沒有邏輯:

    如果這樣認定,法律相當於保護的是白白得利的一方,而不是財產損失一方。父母在什麼情況下會要回這筆出資?一定是父母利益受到侵害、或者為了保護子女利益(關於父母出資購房到底屬於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又是一個違背常理的混亂解釋)。所以,出資如何認定,應當要以利益損失一方的保護為先。而給出的解釋中,完全忽視了這一點。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出於“親情”,可是有多少家庭父母出資是勒緊褲腰帶傾盡所有才湊齊的購房款?難道僅僅為了講求親情而忽略了為父母出資造成的壓力?從這一點上來看,假如父母要回出資是不是理所應當?有何“與日常感知一致”之處?現實中有多少父母與子女之間就出資問題會做個正式的明確宣告?好像“親兄弟明算賬”之類的事情,在現實中發生的機率依然不會太大。既然明確宣告的機率較小,那麼預設的原則應該是保護誰?

    所以,如果按照以上解釋推定出來的結論就是:如果父母拿不出“借款”的證明,就預設屬於白白“贈與”。一定是這樣麼?

    不是。還有另外一種解釋——父母沒有義務撫養成年的正常子女,包括父母沒有義務為子女無償資助錢財。所以,父母為子女的出資,在沒有任何明確宣告的情況下,將預設為“借款”,當父母主張還錢時,子女應當承擔償債責任。

    個人認為,後一種解釋才是真正符合“常理”、與日常感知一致。因為只有這樣認定才是保護權益受損一方,才能體現出法律精神——應當把出資如何認定的權利,交給父母一方、或者以父母的主張為準。所以結論就出來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大學課堂一個人替全寢室的人答到得需要多大的勇氣和演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