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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第三方客觀視角

    基本上是三個原因:

    1、輸在明處,有其他需要。比如:連帶責任或者需要案後追償的案件等;

    2、拖時間,以時間換空間;比如:高利貸案件,國家政策調整後有些高利貸自己都倒閉或者被抓了,自然就不還或少還;

    3、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調解;先把原告拖疲憊,磨掉對方的耐心,然後在法院主持下調解,調解就意味著讓步和妥協。因為中國法律民事法律有一個漏洞,就是法院判決履行的義務和被告積極主動履行的義務都一樣,也不會因為不主動履行而承擔額外的責任(也就是說,沒有對導致訴訟一方的懲罰性),既然法院判和自己主動履行都是一樣的責任(最多也就是點訴訟費,成本很低),那幹嘛要主動履行,讓法院判決既不會增加責任,反而還有調解或者減輕的可能,何樂而不為!

    就是因為這第三點原因的存在,大家才常聽到被告方說“你去告我啊”。假設一下,如果法律規定,主動履行需要賠償1萬元,但因不主動履行被法院判決履行的情況下需要支付原告額外的懲罰性賠償,比如需要向原告支付1.5萬的話,那被告還有這個不主動履行的底氣嗎?可惜,我們國家民事法律多次修改,在這方面都沒有突破,還是堅持補償性原則,而沒有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原則!

  • 2 # 杭州李律師

    就像很多人都知道買彩票中獎機率很低,但是還有那麼多人去買彩票一個道理

    堅持上法庭是希望調解或者抱有幻想,希望自己的案件勝訴了

  • 3 # 葉律師

    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明知會敗訴,卻一定要堅持訴訟的,大機率是要耗著對方,拖著對方,甚至是噁心對方。

    訴訟最大的缺點便是耗時耗力,也容易耗錢。

    一個訴訟案件,如果經過一審、二審等程式,快則一年半載,慢則一兩年。而這個時間耗著,對原告方來說,其實是相當難受。而且,如果委託律師的話,那還有可能產生律師費用。在雙方沒有約定律師費負擔的情況下,這部分的費用還要由自己來承擔。

    對於被告來說,覺得最壞的結果反正就是敗訴。但對原告來說,最後是勝訴的,但時間金錢等成本消耗了,並不是非常划算。更為關鍵的是,有的被告會借用訴訟的這個期間,趁機轉移自己的財產,導致原告官司勝訴卻無法執行到財產。所以一旦訴訟,及時申請財產保全至關重要。

  • 4 # 勞動仲裁案例分享

    就目前整理出的關於勞動仲裁的案例中來看,堅持上訴的往往是不良企業,他們為了拖延支付給勞動者應得的報酬、賠償等等,往往會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將勞動爭議從勞動仲裁拖到訴訟甚至二審。而這也是為什麼近期人社部發函表示未來的工作是要將勞動爭議儘量前置解決掉,也是為了降低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本。

    也希望廣大維權的勞動者們,不要畏懼,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從來都不是丟人的事,不法分子也終究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 5 # 玉十方

    因為法是維護公平正義最有力的,人們信賴感最強的,法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

    有些人明明知道打官司會敗訴,卻還是要堅持到法庭上見,原因有很多種,我分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案涉的利害關係人較多,相互矛盾,問題交織,不用專業法律知識很難理順相互脈絡,各自找律師或其他調解組織又相互不信任,法院是絕對中立主體,法院會依法理清涉案矛盾脈絡,找清相關責任,按照相關法律公平判決,促使雙方利益能夠達到都滿意的結果!

    二,有一些機關單位,事業單位,民營主體從事職務活動,業務活動所產生的糾紛需要法院判決才能對其產生約束力,也方便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民營主體在案涉矛盾有法律層面的結論!比如保險公司協商不成的,案涉數額較大的案件往往都經過法院判決!行政訴訟案涉行政機關往往也都需要行政訴訟才能達到預期後果!

    三,案涉雙方當事人相互不信任,誰也說服不了誰,法律知識又淺薄,那麼透過訴訟一是明白了法律對所涉矛盾糾紛是怎麼規定的,也是一個普法過程,特別愛較真的人,也就是不到黃河不死心,不撞南牆不回頭,要把法律程式走到底!

    最後,可以看出國家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政府,讓人們信任司法,從而達到有法可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效果!也看得出我們國家法院的地位,法官的地位進一步提升,人民的信賴感進一步增強!

  • 6 # 文才智勝

    這種人,大多是愛惜自己的面子。

    可能有資金實力,不怕輸,所謂打官司打的就是資本實力,有錢能使鬼推磨。

    現實中不少毫無勝算的官司,最終能翻盤的關鍵,可能錢起了關鍵作用。以金錢開道,若能再請個巧舌如簧善於狡辯的律師,可謂穩操勝券,高枕無憂了。

  • 7 # 坦蕩的西柚4N幸福兔

    我認為,最為主要的是:有不服輸的氣勢,有與對方在法庭上進行最後一搏的心理。或認為,透過法庭法官審理,自己即使敗訴了也沒關係,因為有公論了!自己也努力了!

  • 8 # 徐孝先小卒

    理智的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明知完全理虧會敗訴,是不會主動提起訴訟打官司的。但也有例外。這些例外主要有以下幾種人:

    一,打賭氣官司

    明知道應訴打官司的後果對自己不利,但總感覺對方與自己打交道時,存在不為人知的、不地道的下三濫行為而窩口氣。如果輕易自認輸,沒有地方出這口氣;不揭穿他,別人就不知道對方的齷齪行為。因此就選擇在法庭上臭擺對方出這口氣 。這樣的糾紛,一審判決後,敗訴方不會再上訴。

    二,打爭利官司

    明知道大部分過錯在自己,但也掌握對方有一定過錯的證據 。知道打官司的最後結局自己會輸,但認為絕不是全輸。對方也應依法承擔一定責任。

    既使預測到有全輸的可能,也希望在法庭上透過法院調解,企圖達到讓對方讓出一定利息損失的請求,或讓對方減少懲罰性的賠償責任追究,以達到爭取儘量減少賠償額的目的。

    三,打持據官司

    這種情況,屬於存在三角交叉官司的型狀形態。

    例如甲與乙簽訂了合同,乙又依據與甲的合同與丙簽訂了一樣的合同(但價款價格有區別)。因甲沒有按合同約定如期履行合同,以至於乙也無法對丙按合同約定履行,並給丙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乙明知丙起訴自己,自己一定會敗訴,但乙卻希望法庭上見,並等待法院判決。接到法院判決也不上訴。因為判決是乙向甲要求賠償的合法證據。超過上訴期後,乙立即以法院判決為證據依據,並以甲與乙的合同為法律關係依託,以判決確定的損失為訴訟標的,起訴甲,要求法院判決甲承擔對乙的違約賠償責任。

    四,打推責官司

    這種官司一般是在國企為一方的當事人之間形成的。

    一方是國企的,國企決策人不會因企業經辦人的過失而自行放棄打官司的途徑 。即使明知官司會輸,也要法院的一紙判決。藉此以證明官司輸掉的損失,非決策人的決策失誤造成的。

  • 9 # 國標大槐樹

    “人爭一口氣,佛受一爐香”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捍衛法律尊嚴,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為真理而鬥爭!

    就像一個九歲的小女孩,面對一個700多億的惡魔一樣,要想維護自身利益,確實堅難困苦。打官司如果遭遇“高手”,或對方評實力明目張膽的造假,這一切一切都不是事!關鍵要看你的證據是否確鑿,是不是沒有任何瑕疵,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證據確鑿,就要堅信法律是公正的,證據確鑿是耐久的,正義在今天的法治社會,是絕對不會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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