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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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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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慧智居士0L3X
不接受罰款不是目的,單位應該制定細緻的各項規定製度,明確懲罰標準,不是人管人,而是制度管人,制度規定是約束單位裡任何人的,一視同仁,有事可以請假,要改變單位的管理理念,與時俱進,遇到疑難問題,可以逐級請示彙報,做到員工在單位裡工作環境好,心情愉快,努力踏實工作,切實維護單位的利益,調動鼓勵大家的積極性,不能動不動就懲罰員工,要以理服人,單位也要關心職工個人的利益,一心一意為工作,大家把力使到一處,才能把單位建設的發展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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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紅磷極光
不能,罰款專案多,罰款金額大,其實並不是不能接受的關鍵因素,關鍵是在於光有罰款而沒有獎勵,這就顯得不公平了,光想著如何如何透過罰款促進效率,甚至光想著怎麼透過罰款剋扣工資,不懂得獎罰分明,那麼絕不能俘獲員工的忠心。
可能領導的初衷是好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為了改變員工的不良工作習慣,一個有職業操守的員工,在其工作的時間內,對於工作訊息的回覆是應該及時,對於工作電話的接聽也應該及時,開會更加不應該遲到,這些說白了都是員工分內的事情,而領導試圖透過一定的懲罰規範員工的行為,雖說合理但並不盡人情,因為人畢竟不是機器,而領導要求員工像機器那樣不能出現任何錯誤那麼就顯得過於苛刻,而如果領導在允許員工出錯的前提下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遊戲規則那麼應該考慮什麼樣的規則員工能接受,至少單方面的只有懲罰員工肯定是不願意跟你玩的,如果領導想服眾,那也簡單,你在保留懲罰規則的基礎上,再加上一些獎勵措施,比如說月底大家投票哪些人回覆資訊最及時最有效的,選3個人每人獎勵1000,月底考核下來那些開會重來不遲到的,每人獎勵1000等等,那麼我想員工不僅不會反感那些懲罰條件,甚至會更加嚴格的要求自己對待工作的態度。
我不能接受。
我認為,一個單位按照明文規定的相關罰款制度來懲戒員工的違規行為,每一個員工都是能夠接受的。
相反,單位不按相關的制度執“法”,動不動就罰款,包括我在內的所有員工都是不能接受的。
我為什麼這樣說?有幾點理由。
理由一:單位明文規定的相關罰款的制度,是建立在所有員工所認可的企業價值觀和企業文化基礎之上的。沒有員工們自覺踐行所認可的這一思想認識基礎,一切所謂的罰款制度,基本上都會遭到員工刻意的抵制。
理由二:單位有意突破成文的罰款制度,另外巧立名目,動不動就舉起罰款的大棒來懲罰員工的行為,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濫罰款的行為。而單位實施這種濫罰款的行為,就等於自己否定了自己的“小立法”,將自己和員工們所認可的相關的罰款制度,變成了毫無約束力的一紙空文。
理由三:一個單位自己親手撕毀了自己立的成文的罰款制度,不但就等於失去了單位應有的信用,而且還等於否定了自己曾經主張並要求員工們,認可的價值觀和科學的管理理念。單位想要透過擴大罰款的範圍和加大罰款力度的想法,不但不能夠實現,相反會產生出更多的負面影響。
理由四:單位動不動就以罰款的方式來規範員工的職業行為,從本質上講,不但沒有一定的“法理”基礎,同時也沒有絕對的客觀需要,更不會得到員工們從道義上和感情上的理解和支援。因此,這種有點野蠻味道和粗放式的自以為是的”人治“手段,肯定是沒有民意基礎的。
理由五:無論是單位有明文規定的罰款制度也好,還是單位強加到員工們頭上的動不動就罰款的做法也好,都不能夠完全徹底地提升員工們相關的和理性的自律思想觀念,當然也不會提高員工們對企業的忠誠度。因為,一個有效的罰款制度和相應的罰款做法,肯定是要強調”以人為本“這一管理思想和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