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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狗哥行天下

    是的!就是在殺人!

    生命不管大小,只要是存在了都是平等擁有生存的權利的!應該得到作為一個人平等的尊重和愛惜!這個不是因為你認為他還小就可以否定其存在的理由,或者你認為孩子是自己身體裡的,所以有權決定他的生死!

    為什麼美國現在已經不允許人流呢?就是因為對生命應該享有平等權的態度讓他們認為不能容忍隨意的結束一個新的生命!中國為什麼現在沒有像美國一樣的執行呢?不過是政策還沒有制定出來而已,如果到了那個時候一定會比美國更加嚴厲,想想我們曾經的計劃生育就知道了!

    所以,人流就是殺害,如果不想殺害就不要懷孕,那些拿意外懷孕說事兒的,不過是對自己沒有做好防護措施和懶的過錯找藉口而已……當你沒有準備好當爸爸媽媽的時候,請不要懷孕!

  • 2 # 檸檬不萌310262624541

    我覺得不算,尤其你的第一個寶寶還那麼小,打掉也算對第二個寶寶負責任。兩個寶寶的間隔太近了,如果生下來,大人累,小孩也照顧不好。以後想要二寶可以等第一個寶寶大一點再要也不遲,如果不想要二寶了,請做好防護措施,保護自己的身體。

  • 3 # 一隻牛的小白菜

    從法律上講不算在殺人,算是造孽吧。

    暫時沒想好要寶寶,做好措施。

    要是意外懷上的,早點小產吧。

    懷孕28周,也就是7個月後是禁止引產的,實際上那個時候生下來的娃兒都養的活了。

  • 4 # 純鈞RHGL

    不是。

    從法律角度講,基於自然並且出生的人才能叫人,更確切的說,叫“自然人”。沒出生,那就不能叫人,雖然他也是生命,但不能算殺人。

    否則的話,那些因造成意外導致孕婦流產的責任人就都涉嫌殺人罪了。也因此,比如故意殺人罪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正由於物件不是“人”,就算造成孕婦流產,也不以殺人罪論。

    胎兒不是人,他還沒有獲得“人”這個社會身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流產是女性的合法自由。

    從其他道德、感情等方面講,至少,女性有管理自己身體的權利。

    女性有沒有管理自己身體的權利?有吧?

    女性選擇打胎流產,簡單說,就是女性不想把自己的身體交給胎兒使用。女性有沒有這個權利?

    如果你說沒有,那為什麼你要阻止流浪漢上你家裡去住?

    如果說有,那麼女性拒絕胎兒使用自己的身體,胎兒卻進來了,就好像流浪漢未經你的允許跑你家來了,你會怎麼做?——當然是趕出去。

    你有把流浪漢從自己家趕出去的權利,女性就有把胎兒從自己身體裡趕出去的權利。

    女性把胎兒從自己身體裡趕出去胎兒會掛,你把流浪漢從自己家趕出去,流浪漢也未見得活得下去呀。你趕走流浪漢,不需要對流浪漢的未來負責,女性把胎兒從自己身體裡趕出去,她也不需要對胎兒的未來負責。

    《洗冤集錄》裡形容胎兒說: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似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象足,五月能動手足,至九月而三轉身,十月而形滿足,子母分解於中。

    一月之胎,如白露耳。《月令》說:露者,陰之液也。你跟那一灘水有那麼深感情嗎?對體內水分有那麼大感情你還上廁所?

    《長歌行》裡有一句“青青園中葵,朝露待日晞”,晞露散霾,此世間常理。自古即有浮雲朝露、朝露曇花、朝露溘至之語,古今中外的道理都是告訴人露水本非長久之物,短促即逝,教人不必過度留戀,去珍惜更好的時光,還沒聽過有教人珍惜露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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