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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專業打狗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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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凡人閒聊
女子涉嫌誣告罪
男子體液哪來的?
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這女子與另一男子發生性關係後,兩人合謀利用該男子的體液,製造這女子被強姦的犯罪現場,指控這個男子強暴了她。
不過,他們的指控太蠢。
因為刑偵警察和法醫拿到該男子的體液一化驗,真相大白。就知道體液是誰的,是張三安不到李四頭上。
一種可能,是這女子設好圈套,讓這男子往圈裡鑽。
這女子不懷好意,對這男子大獻殷勤,故意勾引主動提供服務。
這男子不知是計,還以為遇到桃花運了呢,天上的仙女下凡,激動萬分上當了。
這女子翻臉比翻書還快。反咬一口,血口噴人,利用這男子體液製造犯罪現場。
本來是你情我願的事情,這女子原來是“美女蛇”,報警稱這男子強姦了她。
公安機關對這男子體液一化驗,證明是他的。這男子縱有三張嘴也要被戴上“強姦”的汙名,以犯罪嫌疑人被抓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
這男子不斷喊冤“她是自願的,我不是強姦”。
這男子到底是通姦,還是強姦?
公安機關不能聽當事人一面之詞,透過調查取證,還原了事情的本來面目,證明這男的是無罪,無罪釋放。
反過來用證據來證明這女子是誣吿,涉嫌誣告罪。
什麼是誣告罪?
揑造事實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為誣告罪。
不是有意誣陷他人,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都不是誣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這女子捏造強姦事實故意陷害她熟悉的男子,意圖是使這男子被判刑入監獄。
情節嚴重,這女子涉嫌誣告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女子聰明反被聰明誤,誣陷他人卻將自己關進監獄。
做人還是光明正大,光明磊落好。
心機太重,總是算計別人,不管他詭計多端,到最後總是沒有好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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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淡泊法律人生
這的確是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問題,如果問題成立,可能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解決:
(一)女子與男子是何種關係?
問題很簡單,男子體液這種東西屬於極為隱私的生理現象,一般而言,極難獲取。
女子一定與男子關係非同一般,否則根本沒有機會接近男子,更不可能獲得男子的體液。
筆者認為,男子與女子應當屬於不正當男女關係,說白了就是二人違背公序良俗,搞婚外戀,這種男女關係才符合問題所述問題的客觀情況,女子才可能具備獲取男子體液的客觀條件,問題所述內容才符合案情邏輯發展的必然。
(二)女子與男子存在何種矛盾?
問題明擺著,女子處心積慮獲取男子體液後,刻意製造了犯罪現場,意在讓男子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女子與男子存在尖銳矛盾。
筆者推斷,女子與男子的這段孽緣,已經嚴重破壞了男子與妻子的關係及家庭的和諧穩定,男子的本意是“家中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尋求的是一時的肉體刺激和精神快感,並沒有打算拋棄家庭,自然也不會與女子長相廝守。
激情過後,恢復理智,男子果斷選擇與女子分手,“痴情”女子遇見了“負心漢”,既然你“負心漢”無情,休怪我“痴情”女無義,由愛生恨,一不做二不休,讓男子為自己拈花惹草的行為付出代價,可謂用心狠毒。
(三)男子如何被抓?
為了達到製造案發現場、網路相關證據的非法目的,女子相約男子解決情感問題,對男子苦苦哀求,男子不為所動,女子遂與男子發生激烈爭執廝打。
廝打中,女子胳膊和脊背被挫傷,衣服被撕扯破損,而男子臉部被抓爛,後男子怒罵女子系潑婦,遂憤然離去。
女子隨即利用男子體液製造案發現場,然後報警自己被男子強暴。民警出警後,在現場蒐集了男子遺留體液,並對女子進行人身檢查,發現女子衣衫不整,身體受傷,與女子陳述自己被強姦的情況相符,遂以男子涉嫌強姦將其抓獲。
(四)情勢如何發生反轉?
公安機關不敢怠慢,迅速再次對女子進行人身檢查,經鑑定女子的陰道擦拭物並無男子的精斑,表明案發時男子並未與女子發生性關係。面對鐵的證據,女子只能如實供述了自己被男子拋棄,為了打擊報復男子,而製造自己被強姦的案發現場。真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反誤了卿卿性命,等待女子的將是法律的公正審判。
(五)女子構成何罪?
中國《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為了讓男子坐牢,誣告男子強姦,動機卑劣,手段齷齪,情節嚴重,依法構成誣告陷害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行不義必自斃。任何人違法犯罪,都無法逃脫法律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紀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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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與世無爭6r4M
輕口供
重人證物證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蛛絲馬跡
明察秋毫
證據確鑿
鐵案如山
大多數冤假錯案
都是
假證
偽證
利益鏈人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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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執行猿
構成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了誣告陷害罪,利用男子體液製造強姦罪等犯罪現場,企圖讓男子受到刑事處罰,且已經導致男子被抓,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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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孫克言
這種情況,我覺得女子最起碼犯誣陷罪,在實施性犯罪的過程中女性一般是受害者,但是在性犯罪認定上男性往往又是弱勢一方,很容易被陷害,所以我奉勸那些自我控制能力較差的男性朋友們與異性相處期間一定要理性一點,否則即便你不是主動的,也可能被冠以強姦犯的罪名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果一個女人想陷害你,你真的有嘴也說不清,所以男人必須檢點些,保護了自己,也愛護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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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洛陽車人
誣陷罪……大概是八十年代吧,我們這裡有一起這樣的案件。
二婚的女人想離婚,男人沒同意……她就用倆人做愛後的精液讓親生姑娘去陷害養父……
這麼噁心的事兒,當地警察局審問時把這個爺們兒的腿打斷了,還判刑了……
姑娘戀愛時,說出來了真相,養父無罪釋放,親媽獲罪入監……那個打斷人家腿的人降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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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家小萌
我看到一篇文章,非常雷同,有一個叫小文的,家庭條件非常富餘,經常去國外旅遊,所以她的思想非常開放。我一天小文跟朋友一起去ktv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有很多不認識的朋友也在場,本身小文是一個漂亮開朗的小姐姐,很快在場子裡熱了起來。
這時吸引力一位叫劉某男子的注意力,他本身也是個富二代,是個花花公子,小文也對帥氣強壯的劉某心動不已,劉某刻意去搭訕小文,兩人你來我往,曖昧氣氛暴漲,聚會結束後,倆人就到附近酒店去開房了。
兩人隨後發生了關係,第二天醒了,男子準備一走了之,小文覺著男子不負責任,連個聯絡方式都不留,劉某認為兩廂情願的,一夜情沒必要留聯絡方式,小文兩人因此發生了爭執,小文很生氣,為了報復劉某,心生極端一時衝動下報了警,稱劉某趁自己醉酒實施了不軌。
接到報案後,警察立即取證,將涉嫌男子抓獲,劉某莫名奇妙,為自己辯解,畢竟一旦被安上罪名,自己一生就毀了,幸好有監控,不能證明小文說的劉某趁人之危,再加上對其他人員的詢問,小文報的假警。
而小文意識清晰,有些微醺的,但還不至於到醉酒的地步,且兩人在發生X行為之前,儼然可以看出小文是同意與王某有更深一步的交流。
所以針對於她此番報假警的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刑法》所規定的誣告陷害罪,即“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構成本罪的首要一點,就是以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且一旦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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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帥哥哥一枚
這種事情不好說。現在的事情,大機率會有,因為現在的部分人都是利己主義者。達不到自己的目的和預期效果,一部分走社會多年的人和極端的人,它會製造佈景和機會或安排來誘使你。女子會構成誣陷罪和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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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結巴老李苦行僧
這個女子利用男子的體液製造犯罪現場,男子被抓,這個女子構成什麼罪呢?她應該構成誣陷罪,應該構成謀害罪,這是用蓄謀已久的偽造的證據,製造偽造的現場來陷害男子這個女子所犯的罪應該是誣陷罪,應該是屬於犯罪的一種,也是屬於一種犯罪呀,實施的是一種犯罪行為,所以說這個女子應該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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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淡泊天之涯地之角
男子是無罪的、是被誣告的,因此公安機關應立即無罪釋放該男子。
該女子顯然已經構成了誣告陷害他人罪,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且還要賠付男子的名譽和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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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燦爛麻醬J9
怎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呢,這種事是不可能發生的。首先女子既然是利用男子的體液來製造犯罪現場,他如何能在該男子沒有同意,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得到該男子的體液。這幾乎是沒有可能的。只有一種方法能得到,那就是主動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或者是用別的能夠滿足該男子的方式讓他發洩,來得到他的體液,事後再來誣陷該男子是強姦。我不知道刑法上有不有誣陷罪,如果有的話,那就肯定是誣陷罪了。
既然題主一開始就設定,是女子利用男子的體液來製造犯罪現場的。也就是說是偽造的現場。那就是沒有強姦這個選項的。那這個問題就是,男子已經為了這個事被抓,該男子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對於這種事,如果沒有錄音和錄影的話,男人要想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是非常難的。有極大的機率會被判定為強姦罪,而不是這個女子該定什麼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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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光明正大山丘
女子利用男子精液製造犯罪現場其目得是用於來誣告男子另一個目得就想敲榨財物的,如二者都有那女子可定誣告與敲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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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老七35341
如真有此事,該女子即犯了誣陷罪。若後果嚴重,被害人上訴至法院,判處該女子三五年有期徒刑,也屬其罪有應得。並且受害人可申請賠償精神損失費。官司保贏不輸。
七十老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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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路風景美
真如所述,女子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了,這樣的情況可能發生嗎?讓人生疑。
女子利用男子體液製造犯罪現場,都說是女子利用男子的體液製造的犯罪現場,說明不是男子的真實行為,這種無中生有,以莫須有的罪名往男子身上扣,讓男子受冤枉被抓,這樣的話,違反法律規定,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條件了。
誣告陷害罪:
這樣的事可能發生嗎?女子怎麼取得男子體液的?要是查不出是女子取得利用男子體液製造的現場,男子也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男子真是有冤說不出,只能是按女子製造的犯罪現場定案了。因為男子的體液是很特殊的物品,沒有男子主動釋放,一般人很難採取到的。
這件事的結果是,很有可能會造成女子誣告陷害沒有事,男子含冤被定成強姦罪了。找不出支援男的證據,就會採用現場的證據,現場有男子的體液,加上女子的一番描述,男的就可能會被定罪了。
大家說,這樣的情況,怎麼證明男子的清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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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入了圈套,否則逃不脫被抓,只要男子被抓後無法自證清白,女方是沒有責任的!
國外有個案例,某酒店服務員利用某豪門大佬丟在垃圾桶裡的避孕套讓自己懷孕,幾年後找豪門索要了4000萬美元的賠償金。
回到問題,假設男子你在酒店,服務員打掃把你的套套裡面的東西弄到自己身體上,再把套套沖走了,只要有證據證明她和你同時在酒店房間,那麼你的牢飯吃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