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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市場守望者

    據媒體報道,2020年以來劉強東已卸任名下多家公司職務,目前劉強東仍擔任京東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拼多多董事長黃崢2021年辭任董事長。正值職業黃金期的董事長為什麼卸任,背後的原因是什麼?根據《公司法》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營業執照必須登記事項,設立或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又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與簽字人。這些規定賦予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中獨特的地位和權利,權責一致,伴隨權利而來的是責任。《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均賦予了法定代表人相應義務。權責不一致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風險重重。那麼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有哪些義務,因這些義務會產生哪些風險?分析研究了相關法定代表人被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與裁判規則,總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潛在風險。同時也想告訴讀者,只要好好經營公司,其實擔任法定代表人也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多法律風險。

    一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六種法律風險

    經過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全面研究,以及對相關司法案例的梳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刑事、民事、行政上的風險,以及存在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風險,四類風險又可劃分為以下六種風險:(一)履職不當的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存在侵權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協助抽逃出資時的連帶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協助公司的股東完成抽逃出資的,需對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破產程式中,未履行法定義務時的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式中有如透過財務賬簿等協助破產程式正常進行的義務,未能履行義務的,需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同時,破產程式中,公司有轉移財產等行為,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擔賠償責任。(四)因公司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在申請登記的過程中,公司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況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公司會受到行政處罰,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擔行政責任。(五)因公司事務被採取強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訴訟、公司欠繳稅款等原因,被採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的風險;此外,進入破產程式後,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會受到限制,不經法院許可,不得隨意離開住所地。(六)因公司經營行為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在中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會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法律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認定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 2 # 專職執行律師張俊磊

    這是債權人平常會經常遇到的難題,一方面下功夫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另一方面考慮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從而破解。

  • 3 # 油膩大叔章律師

    我做不良資產處置,其中壞賬執行是大頭,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在現實生活中,債務人企業變更法人甚至想透過轉讓股權逃避債務的情況很常見,其癥結點在於債權債務雙方對於法律的認知問題;

    不得不說,很多債務人也是自己一拍腦袋想出來的“妙計”,只要債權人揪住不放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在處理中,首先可以起訴債務人企業;

    無論債務人企業是否經過股權轉讓,只要是該企業欠下的債務,企業本身就要承擔責任;至於很多受讓方會指出應該向出讓方股東追究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債務人企業的新老股東之間權利、義務不影響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只需要向該企業主張即可;新股東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原股東追償,但不得以此抗辯——法庭上你債務人可以抗辯,但法院判決肯定不鳥你!

    而之前的法人多半會是實際控制人,這點應該是很好找到證據證明的;將實際控制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追加為被告就行了;

    當然,實際操作中會存在法官不願意追加的情況,願不願意是法官的態度,依法定給不給追加要債權人自己主張。

    綜上,法律條款就在那裡,能否正確適用就是權利人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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