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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元山野菊

    所謂企業“逼人離職”只是片面之詞,你問問企業主是怎麼想的看看?

    首先,企業要靠人才能發展。“企”沒有“人”就“止”。企業發展是要留有用之人,而不是為了趕人。

    其次,企業不養閒人。不能為企業創造更大價值的人,就是企業發展的累贅。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的事實證明:這個包袱不應該由企業自身來負擔——當初國企改革也是源於此,不可能要求現在的企業走回頭路。

    再次,員工明知道企業靠贏利才能生存,就應該明白企業不是福利機構,能為之所用則用,不能為之所用則棄。

    所謂人性化,只不過是把不能用的降格使用(當然也會擠掉下一格的人)——但是有很多人連降格都不願意。

    最後,勞動者要明白勞動法律法規的底線。若有對自己更好的去處,當然可以我願意幹就幹、不願意就拉倒;若沒有更好的去處呢,就需要調整自己的心態——人員減少了自己就會多幹點了。

    尤其是對當前疫情持續影響下,很多企業都是在苦苦支撐,若還想像以前一樣工作就可以拿以前那麼多錢可能就不行了。

    當然,員工調適自己也有個限度,比如:工作量超過原來的過多,或者薪資下降過多等等。超過一個適當(可商議)的限度,員工可以透過工會或者勞動部門提出抗議,也可以拒絕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若企業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本就應當按法律規定賠償。

    補充說明:實際中有些人認為“企業原來實行六天/周改為五天/周,並相應降低加班時間和加班費”的做法是“逼人離職”,其實要看勞動者的工資是怎麼約定的:

    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含週六),那麼單位減少加班時間相應減少加班費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約定的工資只是標準時間的工資(加班費另計),則單位扣減則不合理(疫情期間部分單位的高管降薪實際上是就薪資達成新的協議,當然勞動者也可以拒絕,然後單位按裁員處理)。

    總之,單位無故降薪的,員工可以拒絕,並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庭(院)申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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