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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楠楠89809171

    如果有我不認識的人往我家裡放東西我讓這個人拿走他不拿走我可以把這些不屬於我的東西扔了嗎?我把這些不屬於我的東西扔了我有沒有犯法?如果這樣不屬於我的東西被其他人扔了破壞了我有沒有犯法?我的車位讓別人的車佔了我通知對方的車主把車開走對方置之不理我應該怎麼辦?我犯了什麼法?

  • 2 # 西遊記裡的甲方

    我覺得這個案子的判罰應該謹慎,因為車位引發的糾紛很多!如果重判林某凱,那麼以後佔別人車位的人會更加有恃無恐!情理上開了一個很不好的頭,法理上更是講不通!我想請問一下?如果一個人未經我同意把他家裡的東西放在我家陽臺,幾經督促,該人不拿回自己的東西!那麼,我動了之後,到成為了毀損他人財物?這是什麼道理?第一,我沒有請你放在我家;第二,我提醒你拿走,你拒絕……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視為你放棄了對自己的這個東西的擁有權?既然你,放棄了,那麼我怎麼就毀損你的財務了呢?道理,情理,法理都講不通!因為你違法侵犯我對我車位使用權在先,你拒絕挪車,就是視為放棄物權,如果我扔你車的時候車輪中間著地,算是故意毀損他人財物,如果是直接扔河裡,頂多算是汙染環境亂丟垃圾!

    在舉一個例子,你嫌棄醃酸菜的缸有味道,將自己家的酸菜缸丟到我家陽臺上,我讓你取回,你不取,我怎麼辦?起訴你?打官司幾個月,我都受著?法律就不能怎麼地他了?何著他的非法侵佔就需要成本較高方式解決?對吧!不存在嘛

  • 3 # 園丁絲語

    車位主人將車輛丟入河道是事出有因,對於形成一邊倒支援將車丟入河道的做法,也反應出了廣大民眾的心聲。當今社會總有那些一些個別人不講規則,惟我獨尊,有老子天下第一之情,當然車也可停在任何位置,對這樣的人不給以刻骨銘心的教訓,他是不會長記性的。至於丟車之人的方法有點激進,本是佔理方,若為此而擔刑事之責就不划算了。

  • 4 # lol0l

    不知兩人當時電話如何溝通的。據說車主提出有本事扔到河裡。林某覺得這是對方要求他進行的能力測試,故如約完成。能力測試一般由發起方提供道具,過程中道具的破壞乃至受測方的身體傷害都是由測試方承擔的。測試方反悔是無效的。故如果林某保留相應證據,如電話錄音啥的,還是有機會免責的。甚至破壞河道的責任也應有測試方承擔。

  • 5 # 遠見卓識宇宙eM

    我認為,如果車主被判刑,將助長不良車主去佔用別人車位,還理直氣狀你敢把我怎麼樣,動動你就去坐牢,此風不可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容侵害,具然是我私人車位,停在此處的物件,就是我的,丟河裡,丟那裡是我的處置權。

  • 6 # 被進

    車位被佔,又聯絡不上車主,或者車主耍賴,拒不挪車,車位的主人一定不要衝動,首先要聯絡物業,物業收了車位費,就有保障車主車位的使用權。如果物業解決不了,就就可以報警拖車。車被拖進了交警停車場,車主就需要花錢提車,而且很麻煩,對霸佔別人車位的行為,就可以受到教訓。

    這種說法在現實中很難實現,尤其是報警拖車。所以強佔車位、亂停車的無處罰或處罰較輕,法沒有威懾力,才會屢禁不止,本案強佔車位者沒啥責任承擔l。

  • 7 # 聰明的柑桔Bt

    既然私有車位已經是私有資產,和房子一樣,那麼,法律就應該保護私有車位業主的權益,侵佔他人私有車位,視為惡意侵佔他人財產,可以報警進行行拘,嚴重的可以處以刑事處罰,否則相關事件可能會愈演愈烈。

  • 8 # 德城老趙

    老刑警來談談這個問題。

    從警方通報來看,

    陳某頭一天下午17時開始佔用林某的車位,林某次日晚上22時許僱傭叉車將陳某的車丟入河道內,陳某23時許報案,通報註明之前林某沒有聯絡上陳某,這與林某影片裡說的對方以感冒為由不挪車不符。具體事實應以警方通報為準。

    通報是事發次日發出的,此時,林某已經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剛剛到案。

    對通報的內容看,車位主人林某事發時未能聯絡上車主陳某,不外乎兩個原因:陳某車上沒留電話號碼或者留電話了沒有接聽挪車電話。之後林某生氣了,做出了不理智的行為。

    通報裡沒說陳某是來串門的還是經常有此類佔他人車位的行為,事發一個小時就報案,說明離案發地不遠。他肯定是存在過錯的,也是非常讓人厭惡的,但還不能上升到違法的程度,法律上來說沒有適當的條款對他處罰。

    林某一氣之下將他人車輛丟入河道內,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肯定在5000元以上,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所以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因為事出有因,針對的是特定事物,所以不能套用尋釁滋事罪肆意挑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條款。

    林某在車位被佔用聯絡不上車主的情況下,明明還有12123一鍵挪車,尋求物業或者報警求助等方式可以採取,卻採取極端方式洩憤,完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後期處理主要看車損鑑定的價值是否達到50000元的特別嚴重標準,達到了就是三到五年有期徒刑,達不到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最後量刑時還要看是否賠償,是否取得諒解,是否認罪認罰等情節。如果這幾個情節能具備,還是有緩刑的可能的。

    那個叉車司機的處罰應該和林某相同,比林某略輕一點。

    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即使故意毀壞財物價值不到5000元刑事處罰的,治安處罰也是要拘留加罰款的,沒有隻罰款不拘留一說。那是輕者五到十日拘留加500元以下罰款,重者十到十五天拘留加一千元以下罰款。

    衝動是魔鬼,千萬不要把有理的事兒變成自己成了違法者,這真不是賠錢能了的事兒。

  • 9 # 自強不息麻醬U1

    對於扔進來我家的東西,你覺得值錢,對我來說是垃圾。我們的資產被佔用了還得幫人家保管是什麼道理?應該參考國外的做法,對於霸佔別人車位的行為允許業主申請拖車拖至交警停車場,費用由車主承擔。

  • 10 # 冷泉26

    11月19日,福州警察局金山警察局接到報警電話,電話裡稱自己停放在地下車庫的車輛被人扔到裡河裡。接到報警後,警方隨即便對該事件進行調查,終於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報警人是被扔到河裡的小車車主林某根,男,35歲。扔車的人叫林某凱,47歲。操作叉車扔車的駕駛員龔某強,38歲。

    林某凱是被佔車位的主人,11月19日,林某凱發現自己的地下車位被佔,但是車上卻沒有留下聯絡電話,便透過114查到了車主電話。經過聯絡,車主說自己感冒了,不方便挪車,於是兩人在電話中便發生了爭執,林某凱一怒之下,便僱傭龔某強開著叉車,將霸佔自己車位的小車,憤怒地扔進了河裡。事情的大致經過就是這樣。

    事情發生以後,網上一片叫好聲,認為林某凱做了一件很多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扔得好,解恨!

    現在一個買地下車位,少則十幾萬,多則幾十萬,卻被不講道德的人霸佔,而且還態度惡劣,蠻不講理,這種事情放在誰身上都會生氣上火。

    但是,生氣歸生氣,上火歸上火,卻不能一時衝動,做了悔之晚矣的事情。那麼,林某凱把佔了自己車位的小車錢扔到河裡,到底違不違法?

    我們看看福州警方的通報。

    通報中告訴我們,林某凱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經到案,雖然沒有說明最後的結果,但是語境比較嚴厲。

    那麼,林某凱最後會如何判罰呢?

    根據警方的通報,有律師發表了以下觀點。

    根據律師的觀點,可以看到,該事件的立案標準是車主的損失是否超過5000元,如果車輛經過評估超過了5000元,林某凱就構成了“故意損壞財物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是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財產損失超過5萬元,既可以認為是數額巨大。

    具體到林某凱扔車事件,還要看在扔車之前雙方是如何溝通的,小車車主的態度是否惡劣等具體過程。如果小車車主的過錯比較大,可以減輕對林某凱的處罰。

    現在網友們幾乎一邊倒地支援林某凱的做法,這也許可以作為警方對林某凱量刑的參考。但是,賠償小車車主的損失是必須的,如果小車車主損失超過5000元,林某凱甚至可能會坐牢,如果經過評估,車損超過5萬元,將會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還不存在緩刑,問題就會更加嚴重。當然,一些社會公德方面的問題,警方也會適當考慮,但是影響不大。

    平時我們的車位被佔了,如何處理?

    目前各個小區車位日趨緊張,車位被佔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發現車位被佔,又聯絡不上車主,或者車主耍賴,拒不挪車,車位的主人一定不要衝動,首先要聯絡物業,物業收了車位費,就有保障車主車位的使用權。如果物業解決不了,就就可以報警拖車。車被拖進了交警停車場,車主就需要花錢提車,而且很麻煩,對霸佔別人車位的行為,就可以受到教訓。

    當然,叉車司機在明知道會對財產造成損失,仍然幫助車位的主人扔車,相信警方會另案處理。

  • 11 # 韓林桂律師

    警方已經發布公告,林某凱已經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了。這下是“有理變無理”了,衝動是魔鬼啊。他考慮了民事賠償賠得起,可沒考慮刑事責任不是這麼好賠的。

    一、從刑事責任方面講,林某凱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構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這位業主明顯是賭氣為之。為了圖一時之氣,在明知的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車輛毀損的情況下,將他人的車輛扔入河中。這屬於典型的故意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按照上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造成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的就應立案追訴。這裡就要看被扔下河的汽車值多少錢了?5000元以上的,就可能構成本罪。

    而如果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數額巨大,那就是3年起步了。這個車輛再怎麼破,價值也應在5000元以上,這麼來看,這位業主的行為夠得上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這還不算完,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當他能賠得起的民事責任。

    本案例中,即便霸佔車位的車主有過錯,這位業主完全可以透過協商、找物業處理、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自行將他人的轎車直接扔到河裡,給他人造成了財產的損失。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當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賠償,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車輛能修復的。應當承擔車輛修理費用或者仍車的在業主自己找維修廠給予修復。

    第三,賠償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比如把車輛吊出來的調運費用、其他設施毀損費用。河流汙染嚴重的,還應當承擔清汙費用等。

    三、也有網友問我,那碰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第一,先去找霸佔車位的車主協商。先禮後兵,傳統美德!詢問什麼原因?如何處理?如果對方就是個無賴,直接進入第二步。這裡要固定證據,霸佔車位的影片、照片、監控都要儲存好。

    第二,再去找物業。物業作為小區車庫的管理方,有責任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協調製止侵犯其他業主的行為。如果物業也不管,那進入第三步。之所以這麼做,是為了防止後續各方扯皮,推脫讓你找物業。同事,物業也成了你的證人。

    第三,再報警。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警方都會抓人。如果警察也不管,進入第四步。這樣警方也成了你的證人。

    第四,拿著前邊收集的證據去起訴。許多人說麻煩。但是對於林來說不麻煩。能叫來叉車,能給運出去,還給扔到河裡。這都不嫌麻煩。

    步步為營,穩紮穩打。可能用不到起訴這個事就解決了。

    哎,真為這位業主感到痛惜!本來是別人佔自己車位,道理在自己這邊。這番操作下來,有理變無理了。衝動是魔鬼啊!法律上講“一碼歸一碼”,他人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了,不能用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去自力救濟,而應當選擇依法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否則,得不償失。

  • 12 # 高貴春風fg

    假如一個國家被另外一國家的人佔領了,這個被佔領的國家的人將佔領的人殺死了也不會犯法,國際法也不犯法,抗日戰爭中,二次世界大戰中,將入侵佔領的人殺死了都不會犯罪犯法,乃至國際法,將別人的私人的財產車位佔領,將車扔到河裡只是犯汙染環境條倒規章,至於將車佔領的車扔了並無什麼過錯更不犯什麼法乃至國際法,只是扔車的一切費用自己負責,這就從起因的以事論是,相當於自我防衛的原理一樣,而且是扔得好,維持秩序的一種做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對什麼事情都提不起興趣,不想工作,自己是不是抑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