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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在黃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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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夜未央費思量
從問題描述的場景來看,女子到男友宿舍過夜是自願的,室友侵犯她時她是知情的。據此,我認為可不構成犯罪,最起碼不構成強姦罪。(注:未考究法律條文,僅從一般常識推斷,純屬個人觀點。)
首先,女子到了男友宿舍,應當已經知曉宿舍的情況,這裡不僅只有她男友一個男的,依然自願留宿,那麼她就應該做好異常情況的應對措施或者要準備好承擔可能發生的後果(被侵犯也好,發生火災也好,哪怕在室內滑倒也罷)。每個人都會犯傻、犯錯,可惜沒有後悔藥,事情發生了不但怪不得別人,自己可能還得承擔因此給別人帶來傷害的賠償!這個女生在明知宿舍還有其他男生的情況下依然留宿,這就給同舍男生一種感覺,認為這個女生本就是個隨便的女人,也許機會合適自己也可以參與XXOO。這不是現實版的誘惑嗎?這回玩火玩大了。
其次,被侵犯時她選擇默不作聲,讓人匪夷所思。有可能是兩種情況導致:一是她沒有預料到事件會這樣發展,完全被室友的舉動嚇蒙了,大腦短暫窒息一片空白,即忘記了呼救也忘記了反抗!等醒悟過來時木已成舟,乾脆徹底放棄反抗算了;二是她本就出來玩的,沒想到這次這麼刺激,乾脆半推半就默默接受,在暗爽之餘心裡嬌嗔一聲“討厭!”。不管哪種情況,這個女生均是自願,導致後果也是咎由自取。
最後,事件最關鍵的人她男友去哪裡了?怎麼能讓女友獨自在宿舍?完全就沒把女友的安危當回事。也有可能他們事前本就溝通好了的,只等這個傻女入套。
一定要分責任的話,整個事件最大的責任就在她男友!他必須對整個事件負責。
說一千道一萬,女孩子還是要懂得潔身自好,雖然當代社會越來越開放,女孩子還是要保護好自己,最起碼做事情不能違背自己的意願,不要隨便相信別人,不要輕易將自己的安全交給別人來把控。
最後,祝大家少遇渣男渣女,都能遇到自己的佳偶良伴!![喝彩][喝彩][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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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舅夜話
應該不構成強姦犯罪,因在整個過程中,女子既無反抗又不呼救,非常不正常。
該女子的行為只有一種解釋是正常的,那就是這種行為結果,正是她夢寐己求的,並且在該行為發生的過程中,享受著生理的愉悅感。所以該事件認定強姦犯罪,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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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暖基本靠抖
俺不是法律專家,說的話只代表自己的看法,特此宣告。
我認為這種行為分兩種情況來判斷算不算犯罪。
一、如果女子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清醒的狀態下,在清楚的視線下,男子也沒有威脅或暴力的手段,就和男子發生了關係,既沒有呼救,也沒有明確表示拒絕,意味著她同意男朋友的室友對她採取這樣的行為,這樣男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相反如果女子智力不正常,年齡不到十八週歲,處在醉酒等原因造成的不清醒狀態下,或者室內光線黑暗容易認錯人,或者男子透過語言或暴力進行了威脅或欺騙,或者女子明確表示了拒絕的態度,只要佔了其中一條,男子就應該算是犯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發生了 這樣的事情對於女孩子應該吸取三個教訓:
一是不要隨便到不安全的地方過夜,防火防盜防男友的室友;二是要注意保護好自己,最起碼要穿嚴實點吧,或者攜帶防身的武器;三是當有人對你欲行不軌時,要大聲拒絕,否則對方會得寸進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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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愛生活的風趣妹
如果該女子保留證據報警的話,肯定構成犯罪。但是這女子默不作聲的話,警察也不知道,也無法定罪,只是便宜了該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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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今天無言
構不構成犯罪,取決於這個女子的態度。如果這女子第二天去警察局告他,說室友強姦,那他肯定是犯罪了。如果這女子默認了這個事實,第二天不去告狀,那麼這個男子肯定不會被判刑。這事或許就悄無聲息地過去了。
在強姦案中,女子的態度是很關鍵的。甚至有些案子,犯人都被抓到看守所了,家屬花錢買通受害者,讓女人到警察局反悔說是自願,有些犯人甚至都不被起訴。即使真是強姦,女子簽訂諒解書後,法院的判決也會減輕許多。
有些女人天生膽小懦弱,遇到傷害時,常常選擇默不作聲,不敢有絲毫反抗,只是因為心裡恐懼,畏懼壞人。並不說明這女子就是自願。第二天儲存好證據,到警察局報案,並不影響強姦罪的定性。警察辦案也不會因為女子當時沒反抗就認為是通姦。
像以上這個案子,室友犯不犯罪,女子說了算。他的命運現在就掌握在這個女子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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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清新光束d
明知宿舍還有其他人,還把女友帶到宿舍,而被侵犯時還莫不作聲,說句不好聽的,這是否是他自願呢?反之也是她男友的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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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旭書
這個要看女方為什麼默不作聲,室友有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使女孩無法,不能反抗。
通常情況下,判定強姦罪是否成立,就看當事人侵犯對方時,有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方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者是利用女方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趁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因為女子男朋友的室友應該和女子本人並不存在可以有親密行為的關係,比如是男女朋友關係,因此,如果事後,女孩指認狀告男子(男朋友的室友)強姦,那麼基本上是屬於強姦。
另外,對女方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應該具體分析,以實際情況區別。對於認定是否違背女方意願,也不能以婦女平時作風好壞來判斷。如果當事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失足女發生性行為的,法律還是會以強姦罪論處。所以不要認為女方平時不怎麼檢點,或者是屬於失足女,就可以用強硬手段發生關係了。
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交的行為。另外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管女孩是否自願,都會被判定強姦罪。
所謂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所以在法律上來說是屬於比較嚴重的犯法行為,依據法律量刑的話,強姦罪有兩種量刑標準,一種是3~10年有期徒刑,另一種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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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女子,應該是滿16週歲,默不作聲就是不反對不反抗,男方不構成犯罪
女子在男友宿舍過夜,男方並不是陌生人了,男方欲發生性行為,合情合理。女子如果不同意,是絕對要在留宿前一再告知對方不能發生性行為。顯然女子沒有告知。
已然進行性行為,女方還是默不作聲,當然男方視女子沒有反對。男子在做性行為的一開始的一些動作,就等於是在要約女子:想發生性行為,女子不反對也不反抗,理所當然,就算默許。
事後,如果女子說男子強姦她,就純屬於無知或強詞奪理或無理取鬧。
很少有男子在想和女子發生性行為前 ,這麼問女子:嘿,我想和你發生性行為,你同不同意?沒有,是的沒有。絕大多數都是肢體語言去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