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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狼煙一九三一

    其實在解放前,這種現象一直以合法的方式存在!我們從解放初的文藝作品中就可看到,比如《白毛女》《紅色娘子軍》中的喜兒和吳清華就是以人抵債淪為奴婢的典型案例。

    任何一個社會制度都是這個社會的附屬品,它是為統治上層社會服務的工具。它的合理性,合法性,都是以統治階級利益為出發點來判斷事物的。

    在歐美殖民統治時期,帝國主義者是鼓勵奴隸主販賣奴隸的,就連美國的開國領袖華盛頓還擁有300個奴隸,何況它人?

    這種醜惡現象,絕非一朝一夕才有的,也絕不是唐朝才寫進律條的,唐承隋制,隋承晉制,晉承漢制,漢承秦制。封建法律的建立是從秦時開始的,它一直在不斷完善和補充,唐律不過是中國律條相對寬鬆的時期之一!當然它為了維護其統治,不惜犧牲下層利益,也要維護其統治基礎的大地主階級利益的!

    所以天下沒有一廂情願的事情!比如美國的人權、自由、公平的只有資產階級才擁有,底層的人何曾享受過?

  • 2 # 啤大明

    自古以來,不屬於統治階層(上層的皇族,中層的官僚家庭,下層的胥吏家庭)的平民百姓,絕大部分需要花費其一生的時間,為朝廷承擔賦稅。

    而對平民百姓來說,賦稅本身就是一種非常沉重的經濟負擔,因此,大家往往抱著能逃就逃的心理,想方設法地減輕甚至避免承擔賦稅。那麼,他們的辦法有哪些呢?

    第一個途徑是讀書,透過科舉成為士人階層後,就可以免除賦稅。

    第二個途徑是經商,透過貿易成為富裕階層後,賦稅對其來說就不是沉重的經濟負擔了,而且還可以用金錢免除勞役。

    第三個途徑是賣身,把自己變成奴婢、娼妓、優伶之類的賤人,那就可以享受終身不用承擔賦稅的特權。

    再來對比一下這三種辦法的難易程度吧:

    第一個途徑:科舉是有門檻的,首先,你得有錢讀書;其次,你得有讀書的天分;第三,你的家世要清白,至少不要有犯罪的祖先。

    第二個途徑:經商的門檻相對科舉來說低了一些,但也不是沒有門檻,一樣需要有錢,一樣需要有天分。好一點的地方在於,自古以來都不需要看出身才可以經商。

    第三個途徑:賣身是完全沒有門檻的,只要你願意就可以。

    在這樣的前提下,假設朝廷沒有設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這條法律,而是提倡人人平等的話,那就有以下問題:

    第一種途徑需要靠天賦,但不是每個人都有讀書的天分,因此對朝廷來說,完全沒有問題;

    第二種途徑比第一種容易得多,對朝廷來說,就有問題了,畢竟人人都經商去了,誰當農民,誰當工匠?所以在給平民階級設定地位等級的時候,朝廷就會把農、工排在商的前面,從名分上打壓商人的地位,使工農階級安於自身的階級地位,不會想著經商,避免從事農業、工業的人口大大減少。有的朝代甚至會禁止商人的子孫參加科考,從而平衡工農階級與商賈階級的利益差異;

    第三種途徑就比前面兩種就更加容易了,這對朝廷而言,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要知道,即便到了今天,農業生產及工業生產也被視為一種“非常辛苦也非常不體面的工作”,更何況是古代?相對來說,每個奴婢所從事的工作,基本上要比農業、工業輕鬆很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做奴婢沒有門檻的話,誰還想當農民、當工匠呢?

    所以,答案很明顯了,剝奪奴婢、部曲、娼妓等等這些賤人的人格,目的是為了提高做奴婢的門檻(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樂意犧牲自己的人格,也不是每個人願意讓自己的生死榮辱被他人操控),以此防止大量的農民、工匠為了追求更加輕鬆的生活而賣身為奴,導致從事生產勞作及承擔賦稅的人口不斷地流失。

  • 3 # sunjin6278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唐朝之所以有“奴婢賤人,律比畜產”這樣慘無人道的法律,是為迎合當時社會需要的。

    唐朝是個建立在由士族階層支撐之上的朝代,士族們需要大量的奴婢。

    唐朝有鮮卑唐之稱,是因為唐朝皇室有一半血脈來自鮮卑族,他們的行事風格有時很不合中原傳統。如唐太宗納其弟李元吉之妻為妃,唐高宗納李世民的才人武則天為皇后,武則天稱帝擁有很多面首,唐玄宗納其子之妻為妃等等,因此歷史上有“髒唐臭漢”之說,“髒唐”就是說唐朝人亂倫之風,太不合人倫禮制了。唐朝承接兩晉南北朝,在五胡亂華時期,中國北方一直被遊牧民族統治著,遊牧民族很少接觸中原文化,大多還是實行的奴隸制,奴隸主視自己的奴隸為私有財產,可以隨意打罵殺害使喚買賣,奴隸沒有一點人身自由。

    唐朝承接了這些遊牧民族的國家,自然也承襲了他們的奴隸制,但是唐朝又繼承了中原先進文化,魏晉南北朝以來計程車族優厚制,在唐朝依然有很大的地位。李唐王朝就是由關隴士族集團支撐起來的,因此等級制在唐朝仍很盛行。高高在上計程車族階層,不但擁有著高人的政治地位,也擁有著無盡的社會財富,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奴婢。奴為男性,婢為女性。擁有大量的奴婢以供驅使、玩樂,自然是士族們非常希望的。

    唐統治者為了迎合士族們的需要,就允許他們擁有眾多的奴婢,並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奴婢賤人,律比畜產”,明確規定奴婢就是官貴豪強們的私有財產,可以任由官貴們像處置財產那樣處置他們。

    奴婢成群,更能彰顯示主人的身份地位。

    是人都想過使奴差婢的生活,飯來張口衣來伸手,日常起居有人伺候,差賦兵役有人頂替,出則乘轎坐車,前呼後擁,供給使人連綿不絕;入則丫鬟僕女,鋪床疊被,攙扶跪坐,捶背捏腳舒心淫樂。

    據《舊唐書 郭孝恪傳》記載:郭孝恪“性奢侈,僕妾器玩,務極鮮華。”可見唐朝時期的王公貴族、官宦世家、豪富商賈,都有“廣蓄”奴婢之風,並將其視為自己的財產,常帶出去“競奢鬥富”。

    據說王公貴族最為青睞三種異國奴婢,即:新羅婢、崑崙奴、菩薩蠻,因為這些都很不好弄到,自然物以稀為貴。一旦擁有這樣的奴婢,就更顯官貴們不凡的身份地位了。古北韓半島有新羅、百濟、高句麗三個國家,唐高宗時幫新羅滅了百濟和高句麗,新羅就成了唐朝的附屬國,為向唐表忠心,就向唐朝進貢一些婢女;也有的透過商人買賣來的。這些新羅婢女白析美貌,乖巧柔順,自然成了唐上層社會追逐的物件。

    崑崙奴泛指來自南洋、東南亞、西亞的一些奴婢,主要是透過外國商人販賣過來的。據《舊唐書》載:“在林邑以南,皆捲髮黑身,通號"崑崙"。”男崑崙奴捲髮黑膚,養起來就為了面子,或者往水中扔東西,看他們一頭扎進去撿起來,作為取樂。

    菩薩蠻據說是從西南一女蠻小國進貢來的女子,她們長相靚麗逼人,梳著高高的髮髻,身上披掛著寶珠,會大膽奔放、新鮮刺激的異域歌舞。一般我們愛稱美女為菩薩,當時唐朝上層人就稱這些女人為菩薩蠻,並製成一些異方樂曲,讓她們舞蹈。

    因此,唐朝貴族出行都是浩浩蕩蕩的跟著一群僕從,裡面有南亞的黑僕、西域的舞女、北韓的丫環,非常之壯觀,非常之愜意,非常之風流,非常之有面子。

    唐朝上層社會之所以愛廣蓄奴婢,也因為當時奴婢來源很多。唐朝的奴婢一般分兩類,一類為官方奴婢,一類為私人奴婢。據說唐朝社會存在著數十萬計的官私奴婢,僅唐朝長安就約有24%的人口為奴婢。官奴婢主要來自五個方面,即,前代的奴婢遺存、戰爭中掠奪的戰俘與生口、籍沒的罪犯及其親屬、外國與地方官府貢獻的奴婢生口、官奴婢的繁殖。私奴婢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家生奴,二是官方的賞賜,官奴婢轉化,三民間的買賣。

    唐朝前期,奴婢多是由戰俘或犯罪者家族轉化而來,到唐朝中後期,奴婢則多是民間買賣而來。戰俘轉化我們很好理解,在戰爭中,勝利的一方俘虜戰敗的一方的人口家眷。在戰爭中,對那些臨陣脫逃的,戰後也會依罪將其本人和家族處罰為奴。

    犯罪者家族也很好理解,如果犯了罪又不夠死刑,那麼就會被開除“良民籍”,變為“賤民籍”,就成奴了。同時呢,《唐律》還規定,如果犯了逆反大罪的,家族中16歲以上的男子皆斬,15歲及以下男子和全部女子都會被“籍沒為奴”。

    到了唐朝中後期,均田制被破壞,土地兼併嚴重,很多失地的良民、賤民,無依無靠,只有自願賣身為奴,以求活命。也有盜匪綁架搶劫人口販賣外地為奴的。唐朝文學家柳宗元寫的《童區寄傳》中的兩匪劫持兒童區寄,就是要將區寄賣給他人做奴婢的。大量將人口賣身為奴,勢必將唐朝納稅人口減少,影響唐政府收入,因此唐朝朝廷也禁止將良民買賣為奴,柳宗元曾在連州做刺史,對那些不得已賣身豪強家為奴的窮困良人,要求豪強們准許這些良人在其家幹夠多少活,能頂替買資後,准許這些人再轉變為良民。

    奴婢等同財產的低下社會地位,也讓官貴們如蠅逐臭般廣蓄奴婢

    無論是官奴婢還是私奴婢,他們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樣的,都處在賤民序列的最低層。唐朝的法律明確界定了奴婢低下的社會地位:“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奴婢同於資財”;“生產蕃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這些法律界定,無疑在告訴人們,奴婢只是主人擁有的財產,奴婢毫無人權可言。

    奴婢等同於畜產,表示他們可以像馬牛駝騾驢一樣被主人牽到市場上售賣的。長安、洛陽等城市的市場中,設有“口馬行”,馬指馬牛駝騾驢等畜力,口就是奴婢賤口。奴婢跟牛馬一起在同一個行市出售,而且跟貨物一樣標明上、次、下三等,明碼標價。

    奴婢也可以被主人作為獎賞品或贈品任意轉賜贈送他人。如皇帝會將一些官奴婢獎賜給立軍功或對朝廷有政績貢獻的的人,官奴婢這時就會變成私人奴婢。主人也可以當作禮品、玩物轉賜他人。

    搶掠他人的奴婢的人,官府也不會將搶掠者以綁架或拐賣人口罪來論處,只會作偷盜搶劫財物罪論處。

    奴婢完全沒有人身自由,一切都要服從主人安排,一年三百六十日,天天要無償為主人做工驅使。奴婢只能與奴婢結婚生育,生育出來的仍為奴婢。奴婢毆傷與自己沒有主僕關係的良人,量刑比良人相毆加二等;良人毆傷他人奴婢,量刑又比良人相毆減二等。在主人對待奴婢上,唐律規定,主人可以隨意打罵奴婢,但如果要處死有罪的奴婢,就要先向官府備個案,如果不備案就動用私刑殺死奴婢的,主人要被官府處以“杖一百”的處罰;如果奴婢無罪,主人又無報官備案,而擅自處死的,官府要處以“徙一年”的處罰。

    正因為奴婢地位低下,主人甚至可以隨意處置,隨意驅使,隨意贈送,很合官貴們的心意,官貴們自然要廣蓄奴婢了。

    總之,唐朝法律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是為了迎合上層社會的需要,也是為了維護自身統治的需要。我們總感覺大唐盛世無比地令人欣往,卻不知那盛世都是給上層社會準備的,如果穿越過去,說不定你就會成為廣大奴婢群體中的一員,你還想穿越嗎?

  • 4 # TOKYO2022

    在傳統中國的歷史上,奴婢作為一種長期存在並且數量巨大的身份群體,一直處於社會底層。即便是在社會文明高度發達的唐代,亦將人口分為良民與賤民。奴婢就是賤口,被視為良民的資財,並不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唐律疏議》明文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由此可見,奴婢的社會地位極其低微。

    儘管《宋刑統》延續了《唐律疏議》中的“奴婢賤人,律比畜產”之條,但事實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結構的不斷調整,宋代良賤制度已經名存實亡,宋代奴婢的社會地位和權益開始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在前不久熱播的電視劇《夢華錄》中,才貌雙全的女主角趙盼兒就是奴婢出身,後來脫籍從良;宋引章則是一名技藝超群的官府樂伎,其身份也是奴婢。儘管身份卑微,她們卻自立自強,先後在東京合夥開辦茶店和酒樓,並獲得成功。甚至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還能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與以往不同的是,宋代的奴婢,其主要來源不再是籍沒罰罪或世襲的“賤口”,他們大多都是良民,因家境貧寒,為謀求生路而與僱主簽訂契約,以出賣勞動力換取錢財。因此,《宋刑統》中將奴婢稱為“人力”和“女使”,賦予其編戶齊民的法律地位,給予他們一定的人身、財產及訴訟權利保障。宋以前,奴婢被視為主人的私有財產,他們不僅沒有人身自由,連生命權和身體權都得不到保障,屬於社會最底層的賤民。直至宋代,奴婢從賤口轉為良民,擁有了相對獨立的人格,人身權利也開始得到相應的保護。 就奴婢的生命權保護而言,在宋代以前,主人殺死自己的奴婢,只需承擔極其輕微的法律責任。如唐律規定:“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在此種法律條款之下,主人任意殺害奴婢之事較為常見。宋代則不然,宋太祖建隆三年曾下令嚴禁臣下擅自殺害奴婢。在此詔令之下,奴婢的生命權開始得到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保護。如在《夢華錄》的結尾部分,儘管趙盼兒狀告歐陽旭悔婚騙財之事證據確鑿,但歐陽旭之罪其實並不至死。真正引起皇帝憤怒從而下令斬殺歐陽旭的,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兩位忠僕。

    在奴婢的身體權保護方面,宋代以前,主人任意打罵、買賣奴婢之事極為常見。北宋初年,因奴婢的生命權開始得到法律保護,民間便出現主人對奴婢實施墨刑以發洩私憤的現象。宋真宗曾頒佈法令嚴禁此類行為。此後,奴婢的身體權得到進一步的保護,主人亦不得任意打罵或責罰他們,宋仁宗時的宰臣陳執中,就曾因私自杖懲女婢而受到御史彈劾。

    在奴婢的人身自由權保護方面,宋代也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法律。一方面,朝廷禁止略賣良人為奴婢,違者須受法律的嚴懲。另一方面,允許奴婢本人擁有一定的職業自主權,可以不受強制僱傭。由於奴婢與主人之間是一種僱傭關係,因此儘管奴婢身份卑微,但仍然可以自主選擇僱主與僱傭期限。為了防止僱主限制奴婢的人身自由,南宋時期還特別規定了僱傭奴婢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宋以前,奴婢不僅不能擁有私人財產,而且自己就如同主人的財產,沒有獨立的人格。而在宋代,奴婢不僅能夠合法的擁有私產,還可以透過多種途徑來賺取錢財。一般情況下,宋代奴婢以出賣自己勞動力的方式來獲得報酬。如《夢華錄》中,葛招娣就是一個以出賣勞力為生的社會底層人物。為了保障奴婢的合法權益,宋代規定僱主僱傭奴婢時須簽訂僱傭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僱傭的年限及金額,佣金可以約定為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僱主應當按時支付佣金,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此外,宋代奴婢還可以利用個人財產和技術進行商業活動來賺取錢財。宋引章隨趙盼兒初入東京,為了立足,她一邊在東京教坊當教頭教授琴藝,一邊將自己積攢多年的個人財產全部用於與趙盼兒開辦茶坊。葛招娣也以自己的跑堂技術入股酒樓,從而成為酒樓的第四位掌櫃。儘管宋引章和葛招娣都是奴婢,但並沒有影響她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在重視保護奴婢財產權的宋代較為常見。 宋代的奴婢還可以以獨立的身份參與到民事訴訟之中。

    宋代以前,奴婢的身份依附於主人,並不擁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奴婢對主人負有容隱義務,只有主人有謀反等嚴重危害皇權的行為時,奴婢才能控告主人,否則處以絞刑。

    隨著良賤制度的逐漸瓦解,宋代奴婢與僱主之間的關係也隨著僱傭合同而改變。一方面,奴婢可以主動告發主人的犯罪行為不再侷限於國事重罪,其範圍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在受僱期間,當奴婢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主人的不法侵害時,奴婢也可主動向官府提起控告,與主人對簿公堂,透過公權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於奴婢的社會地位進一步提高,當其作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也可以享有獨立的訴訟權益。如宋引章被周舍騙婚,周舍為侵佔宋引章的奩產,常常毒打她,逼她交出奩產。為擺脫這不幸福的婚姻,宋引章在姐妹們的幫助下,設計與其和離。後來,周舍又以宋引章為被告,向官府提起訴訟。儘管宋引章的身份是奴婢,但她仍然可以獨立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 在該劇的結尾,趙盼兒含淚訴說,自己與宋引章因沒入賤籍,則處處低人一等。而自己之所以拼死狀告歐陽旭,只為證明“賤籍之人,未必人賤”。因此,她懇請皇帝廣開恩德,讓奴婢不再受賤籍之苦。皇帝在感嘆之餘,也欣然允諾:凡事教坊樂工匠工的佼佼者,皆可入內侍省翰林院,並授以官身。這一情節,固然是編劇的藝術創造,卻真實地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現實。隨著宋代社會結構的調整與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奴婢作為時代的受益者,開始由賤民轉變為良民,社會地位得以不斷提高,人身、財產及訴訟權也開始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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