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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易周易望

    一、關於“上班”系列的問題:

    (一)“上班”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達成一致,才能這一說法。

    (二)“上班”的機會是怎麼來的?

    1.勞動者去用人公司門口的招聘啟事看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

    2.勞動者去招聘網站上投簡歷,再進行線下面試,交流後,達成的;

    3.勞動者透過熟人介紹的;

    4.勞動者本身對用人單位有所接觸或有所瞭解,雙方達成的;

    5.勞動者被派遣到用人單位的。

    這裡面含有,勞務、勞動、勞務派遣的關係存在,對應不同的關係,處理後續是否簽訂合同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三)“上班”上多久?

    “上班”是隻為了完成某項業務,是長期的單純的工作,還是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固定的一段時間?

    如:用人單位需要保潔人員,勞動者“上班”,可是①鐘點工、②合同工(含勞動、勞務派遣)……

    二、“籤”或“不籤”的問題:

    (一)取決於雙方信任、工作時長、工作量等因素

    1.對於一些“上班”如勞務關係的鐘點工、臨時工、勞務派遣關係的勞動者等,與實際工作的公司,沒有多大的法律責任,或工作的內容風險較低的,實務中一般也不簽訂合同的。

    2.對於相互知根知底的,一些“家族”企業、與公司裡領導有親戚、朋友關係的,一般也是不簽訂的。

    3.雙方為了各自利益而不籤的。比如:①用人單位為少繳納、不承擔勞動者的“五險”及“住房公積金”;②勞動者身份的因素:比如勞動者是“老賴”,已經法院裡有一堆的執行案件……

    4.一般情況下,還是要籤的,畢竟勞動合同法已有法條規定。

    (二)不籤勞動合同的風險

    1.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法律責任。(tips:關於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需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籤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

    2.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涉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的風險。

    三、“合同”是什麼樣的合同?

    合同根據雙方的關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全日制/非全日)、雙方約定等綜合確定的,可能是勞動合同,可能是勞務派遣合同、可能是勞務合同,亦可能是服務合同等合同。

  • 2 # 灣區法務馮律師

    籤合同好。

    對於勞動者來說,有合同在手可以作為日後爭議的證據。

    對於公司來說,可以避免因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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