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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經歷很多事情的人

    物業就是:乙和丙籤個物業服務合同,乙拿著合同讓甲交物業費。

    物業和業主之間絕不是物業服務好壞的問題,而是物業的暴利問題,暴利的根源是物業費包乾制,在包乾制的經營方式下,物業就想盡辦法撈錢,各種弊病就出現了……

    物業服務合同~是最不平等的合同。做為合同的一方~業主,連籤合同的權利都沒有。跟物業籤合同的就等同送給物業一個收錢的合同,這裡有沒有呵呵……

    可笑的是,都包乾了還規定讓物業公佈賬目,這不是逗業主玩呢嗎。就是告知你物業掙一百萬,業主又能怎麼樣呢?

    業主們還供養著他們幹啥呢?它們已經先富起來啦……怎麼不~先富帶後富呢?

  • 2 # 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物業和業主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解決矛盾只能靠全體業主和國家的法律!

    現實存在民不告官不糾的問題,國家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的也很清楚。《民法典》在“物權編”中有“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物業應當向業委會移交物業管理資料、一個月內完成交待”,業主可以招聘新的物業或確定其它管理模式也可以自行管理。因為小區是業主的家。自已當家做主。

    由於大部物業仍是前期物業,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設制一個收費期,收費期過後便為臨時物業,業主隨時可以更換物業。

    前期物大都是開發商的物業,開發商的物業是違法物業,是違背業主意願的物業,是有意侵犯業主地下停車位等小區的所產權收益。因為物業是服務性企業,小區沒有他任何產權。開發商把產房賣給業主之後,完成開發工作,小區的產權歸屬業主所有,他也沒有產權。

    開發商的物業違犯《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規定,應當受到第五十六條的處罰。

    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的解決在於業主。成立業委會,把物業趕走自己管理,也可以更換新的物業。

  • 3 # 阿史那

    沒辦法。你就是個律師也經不起這樣的折騰。只能期盼青天大老爺能修改物業管理法,讓開發商不在玩前置物業和不合理的合同。國家制定銷售合同全國統一。

  • 4 # 家有小學生成長記

    1、業主委員會對付物業 2、當地12345投訴 3、依靠法律條款,維護合法權益 4、習慣了,委曲求全。不是特別過分,隨他去吧。

  • 5 # 留興240

    絕對靜音的樓房是不存在的!對於住樓房的人來說,既要享受樓房帶給我們方便、乾淨等高品質生活的同時,還要包容樓房的缺點,那就是樓房的整體性。由於樓房它是一個整體,無論哪個單元哪個樓層,無論誰家有動靜,聽力好的人都能聽到,更何況是樓上樓下了。在這個環境裡生活慣的人或者說長時間生活在樓房裡的人來說,都對這種聲音是“免疫了”(這就是素質),都會以漠視的態度對待之(也是素質)。但是,對於剛剛住進樓房的人、或者住慣了農村小院和帳篷的人來說,就會非常敏感。怎麼辦?難道因為你而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嗎?絕對不可能!(我說的這些,有一個前提:不是故意搞出的動靜)。還是主動適應吧,不要那麼大火氣,否則,只能回到適合你的地方去居住了!

  • 6 # 生活有時很搞笑

    這是當前的普遍現象,尤其是在我們國家。物業和業主之間矛盾重重,各持己見!為什麼會造成這種局面呢?我想,就在於我們缺少監管部門。出現了矛盾,社群和居委會都當甩手幹部,都不管。而小區業主委員會如果想罷免物業公司,難上加難!這就是我們目前的現狀!

  • 7 # 龍捲風dh

    剷除騎在業主頭上作威作福的物業毒瘤,業主自治,居民才能安居樂業。黑物業非法侵佔了業主所有公共收益,業主應該團結起來,拒交物業費,剷除物業地痞流氓黑惡勢力及其背後保護傘。

  • 8 # 孟家超市

    這個問題是物業公司治下小區的通病,但一盤散沙的業主往往與其單挑輕則只能拿物業費說事,重則報警或上訴,但結果都不會如業主所願能真正維護好自己的正當權益,更別說督促物業公司做出正確的改變。相反有時還會被物業公司挖坑,利用個別業主的情緒衝動,造成業主被動或違規違法,這樣物業公司便達到了對小區業主,分化利用各個擊破的效果。這種現狀的出現,一是因為業主無組織不團結,單個業主無法與集團物業資本抗衡,二是因為小區資源被物業公司掌握,三是對物業公司監督缺失,監管泛力,四是房租式的物業費,於業主而言以成軟暴為性質下的強迫交易。要改變這一現狀,唯有小區業主在街道社群領導下的業主自治,將小區管理權收歸業主,讓有償服務正本清源,物業費質價相符,小區民生才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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