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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尼克出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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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墨語圖解
你們抓捕周樹人,和我魯迅有什麼關係?”
過程不重要,重要的是結果。第一,金錢關係;第二,性交易,必然是構成嫖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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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安張震律師
不一定構成嫖娼!
嫖娼是指以支付嫖資的方式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嫖娼行為成立的條件有兩點:一是透過支付嫖資的方式;二是發生性關係。所以如果單純的和賣淫女約炮,沒有付費,則不屬於嫖娼。另外在此大家要注意的是嫖娼行為中發生性關係並不要求必須男女交合。KJ、XT等體外方式也屬於該範疇內。
在嫖娼行為中,誰付錢不影響嫖娼行為的違法性。所以無論是嫖娼者本人付款還是他人幫其付款,都屬於嫖娼行為。
但嫖娼行為的違法行為要求違法者主觀上明知是嫖娼行為,如果男子對於朋友案中付款的行為是明知或者客觀應當知道的,那麼帶公主到酒店過夜當然屬於嫖娼行為。
如果男子對朋友案中付款的行為並不知情,單純的認為KTV公主是因為和自己看對眼而約炮,則其主觀上缺乏嫖娼的故意,其行為不能認定為嫖娼。
當然,按照常理理解,結合KTV的環境及消費情況,KTV公主與顧客免費約炮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是否主觀上存在嫖娼故意應當結合具體情況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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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斯克里亞諾
這個就要看男子知不知道朋友暗中付款了,如果知道那肯定是構成的,如果不知道那自然不成立,理論上是這樣的,但實際去介定他就很難了也是很麻煩的事,所以大家還是要自律,做點有意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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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凡極簡生活
其實找不出什麼問題,交易不合法而已。
他們各取所需,似乎沒傷害那個的利益,不過前提是男子花自己賺的錢,沒有老婆,公主也沒有老公,還有就是,公主沒有佔用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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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吳時間
按正常的邏輯,只要雙方存在金錢交易,都應該構成嫖娼罪,像這樣暗中付款好心辦壞事的兄弟,屬於天坑,本想著帶公主過夜,以為是自己的魅力使然,想不到最後還是敗給了金錢,而過夜後的牢獄之災,真是有苦說不出,所以有些好事還是不要做,要不然以後相見也是滿臉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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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十堰滴犢犢哥
不論誰出資、誰睡KTV公主,只要形成完整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就屬於賣淫嫖娼的構成要素和違法主體,而且已經觸犯了治安條例。
一、賣淫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應予以立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區分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物件,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刑法》第359條對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通常情況下是對行為人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但如果介紹賣淫的情節嚴重,那麼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外,要是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介紹他人賣淫,則也是可以按照介紹賣淫罪論處。
由此可知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賣淫嫖娼行為,不論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形式,只有要構成要件均認定為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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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飲茶的菩提
構成
1、有金錢交易
2、苟且事實成立
3、被抓事實證據充足(沒被抓,在道德層面也成立)
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又何來的免費公主?!只不過心知肚明有人買單了而已,即便事主真心單純到以為有免費的,也相信她是“愛情”,但開房過夜事實存在吧,大資料調查就會發現買賣存在吧,妥妥的嫖娼。
回覆列表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男子知道朋友付過錢,那屬於嫖娼,如果不明知,誤認為是自己魅力吸引了女方,或者認為女方因為出於某些目的主動投懷送抱,那屬於一夜情,不屬於嫖娼。但是否明知,要按照普通人的社會經驗來判斷。